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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信息快递           ★★★ 【字体:
口岸信息快递
作者:木合塔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9    

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物品进口有新规


  为做好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包括生活用品和食品)进境检验检疫工作,统一和规范上述进境自用物品报检和口岸查验通关工作,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年第79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要求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加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各项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驻华机构进境自用物品时,持下列材料直接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中文公函,内容包括进境自用物品的用途、总数(重)量、原产国家或地区、所有进境物品均为自用的声明。

  (二)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其中货物清单中品名需要有中文翻译注释。

  (三)入境货物报检单等其他资料。

  进境需要事先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产品,还需提供相关审批单或备案证明;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还需提供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

  二、驻华机构进境以下物品,需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审批或备案:

  (一)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检疫审批,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办理审批产品种类名单可登录网址:www.aqsiq.gov.cn,在动植物检验检疫栏目行政许可部分和进出口食品安全栏目政务公开部分查询)。

  对从尚未获得中国市场准入资格,且我国无相应禁令的国家或地区输入动植物及其产品,驻华机构应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质检总局通过风险评估后决定是否准予进境。

  (二)进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人类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三)进境电池、旧机电产品,需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相关证明。

  三、进境肉类产品、新鲜水果、蔬菜等食品和动植物产品,需来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准入资格的国家或地区(相关信息可登录网址:www.aqsiq.gov.cn,在进出口食品安全栏目政务公开部分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栏目植物检验检疫部分查询)。

  禁止进境国家明令禁止进口货物,禁止从动植物疫病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输入已公布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相关信息可登录网址:www.aqsiq.gov.cn,在动植物检验检疫栏目生物安全部分查询)。

  四、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口岸查验时,需核对进境自用物品品名、数(重)量,确保其与报检的货物清单一致。对进境自用生活用品以及预包装食品,免于实施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免于加施中文标签;进境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对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按规定实施检疫。

  五、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对驻华机构的进境自用物品给予通关便利。

  六、驻华机构进境自用物品仅限本机构使用,不得用于销售等其他用途。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将全面实施登记管理


  为加强进口棉花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为了防止劣质棉花流入中国,杜绝欺诈行为,保护诚信企业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8年第87号公告,决定对输入中国的境外棉花供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自2008年9月15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
(1)供货企业申请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该企业系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企业。
2、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3、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所供货物有相关质量控制措施。
4、熟悉中国进口棉花检验检疫法规和相关要求。
5、在上一年度棉花贸易活动中,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发现有害物质,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记录。


(2)境外供货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时(委托代理的应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委托书),应按有关规定提交中文或中英文对照的书面材料:
1、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
2、有效的合法商业登记文件或复印件。
3、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材料。
4、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经审核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登记申请并通知境外供货企业。
需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补正,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
(4)国家质检总局在2个月内组织评审组对受理的境外供货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登记的供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内容包括加工能力、质量控制与管理、检测能力、包装及仓储管理等。

(5)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并定期对外公告。经审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2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6)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 年。期满申请换证复查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换证复查申请;有效期内供货企业登记资料发生变化的,提交登记变更申请。

(7)经查实申请人未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不予登记,已登记的撤销其登记资格。

  二、自2009年3月15日起,已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收货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到货时可在目的地实施检验。

  进口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时,收货人应当在贸易合同中约定装运前检验条款,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符合要求条件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入境报检时应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其出具的货物合格声明。到货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开包检验。

  三、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评估管理。根据实际到货质量和履约情况,对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实行层级名单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评估和监督管理。

  红其拉甫检验检疫部门在此提醒相关棉花进口企业、贸易公司以及国外供货人,应及时全面了解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棉花境外供货登记制度,按照公告要求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避免因到期未完成登记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文章录入:黄俊俊    责任编辑:黄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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