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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作者:喀署发[2007]111号 文件来源:喀什行署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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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署发[2007]111号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城市住房建设持续快速发展,以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廉租住房、解危解围住房、住房公积金等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矛盾依然存在,主要是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小、覆盖面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依然比较困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将《喀什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喀什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力争到“十一五”末期,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现依据《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的要求,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积极推进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改策目标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实行低水平、广覆盖,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省地、节能、环保;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解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坚持地区统一协调部署,各县(市)负责具体落实。 二、建立健全墟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一)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2008年底前,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启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确保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喀什市、塔什库尔干县、巴楚县、麦盖提县2009年底前,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泽普县、叶城县、伽师县、莎车县、英吉沙县、疏勒县、岳普湖县、疏附县2010年底前,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2007年10月底之前,完成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划分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城市低收入、低保家庭住房困难界定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家庭。城市低收入、低保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但属于危房(即危房鉴定达到C、D级)以及设施不配套、近期需拆除重建的简易住房也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低保家庭标准按照各县(市)民政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划定。 低收入家庭原则上按照城市家庭总户数的10%比例(不含低保家庭)划定,具体标准根据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的划定要实事求是,既不准人为扩大范围,也不准人为缩小范围。 (三)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实行租赁住房补贴的,补贴标准控制在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为: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即50平方米减去现住房面积),属于低保家庭的,由政府按照市场平均租金全额补贴;属于低收入家庭的,由政府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 65%进行补贴。市场平均租金由城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实物配租的,租金以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费用核定。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其他急需救助家庭以及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 (四)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 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一是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县(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三是各县(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四是对财政困难的城市,自治区通过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各县(市)首先要对城市住房保障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本县市城市住房保障资金的缺口情况,然后再积极向自治区申请争取资金。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五)廉租住房的房屋来源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建设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在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在土地拍卖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的套数、套型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等条件,配建廉租住房要按照单元或整幢配建,不能按照楼层配建或零散配建,并在规划手续中予以明确。二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建设。 各县(市)要积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2009年底前,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应不低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总户数的70%;2010年底前,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基本解决。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2007年10月底之前,完成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申请、审核、公示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划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解危解困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申请,各县 (市)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住房保障部门)、民政等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无房户、居住危房和不配套筒易房、现住房即将拆迁的家庭,以及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困难家庭;2、夫妻双方均没有购买过房改房、集资房、解危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无私有住房,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者出售过房产。 住房困难户、危房户、简易住房户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其原有住房的土地收回,做为廉租住房建设的流转土地,地上附着物由原所有者搬迁处理。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规定 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等字样。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能出租,也不能出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如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后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新审批、新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确保设施配套、功能完善。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等内容。 四、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改制企业)住房解危解困工程,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2009年底前,通过解危解围工程,基本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包括国有改制企业)中住房困难、经济困难“双困户”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旧住宅区环境整洁、房屋居住安全、设施配套完善、管理有效的目标。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任务。 (二)解危解困工程的保障对象和建设要求 解危解困工程的保障对象为国有困难企业(包括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下岗分流职工中经济收入低,既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和住房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危房户。每个职工家庭限购一套解危解田住房。凡参加过房改售房、单位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得购买解危解困住房。 解危解困工程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解危解困工程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实施住房解危解困工程,要坚持职工自愿的原则,按照因企制宜、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要求,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解危解围住房以建设成本价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建设单位在住房出售前应当向职工公示出售价格以及价格的基本构成,保证职工家庭真正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 解危解围住房上市交易要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管理规定执行。对违反解危解围工程政策扩大销售范围、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要严肃处理。 2007年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认真组织力量,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改制企业)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状况进行摸底调查,逐户登记,建立档案。 (三)逐步改造旧住宅区、棚户区和众民工居住场所 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以满足城市居民最为迫切的居住需要为核心,充分考虑当地旧住宅区现状、可筹措资金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计划,力戒大拆大建。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棚户区住房的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明确“十一五”时期工作目标,制定棚户区改造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妥善做好棚户区改造中居民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争取在“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任务。 农民工居住场所要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近几年来农民工的流动和常居情况,提出解决农民工周转住所的建设方案,专门拿出一些土地、资金,逐步解决好农民工的基本住所问题。 五、落实优惠政策,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2007年底前,完成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改制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状况调查和建档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2007年底前,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中向社会公布。同时,统一报地区建设局审核后,由地区建设局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行署已专门成立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指导全地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做到机构落实、人员到位、职责明确。 (二)落实优惠政策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旧住宅区整治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危解田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制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安排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设用地,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不低于住宅用地总量的70%,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和项目。 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三)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 行署建立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与各县(市)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目标完成情况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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