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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教育工程基建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字体: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教育工程基建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喀署办发[2008]25号    文件来源:喀什行署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9    

 

喀署办发[2008]25号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教育工程基建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教育工程基建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3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贯彻执行,严禁自行出台涉及教育基建工程建设的任何收费项目。

 

二OO八年二月十九日

 

 

新政办发〔2007〕238号

关于教育工程基建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国家通过一、二期“义务教育工程”、“两基”攻坚、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小学校点布局调整、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农村初中学校校舍改造以及援建项目(如邵逸夫先生捐赠、洪逸辉先生捐赠、希望小学、明德项目)等工程建设项目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极大地改善了我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促进我区教育迅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确保我区教育基建工程的顺利实施,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自治区决定对我区教育基建工程实行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区各级各类教育基建工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中介服务费等进行适当减免。
  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绿化保证金、防雷装置验收检测费。
  减半征收工程交易服务费中需要业主交纳的部分费用、拆迁管理费。
  在我区实施教育基建工程过程中,因合理调整学校布局而撤点并校的原校地址按管理权限分别由教育、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用于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对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基建工程,除减免以上各项外,对新建、改扩建学校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进行提供。可减半征收土地管理费,施工图审查费按现行标准的70%收取。
  农村寄宿制学校工程可免收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证工本费。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我区教育基建工程建设的领导,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政策,严禁自行出台涉及教育基建工程建设的任何收费项目,确保如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工程通知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法院,检察院,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中央驻疆各单位,各新闻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月7日印发

 

文件录入:梁雁东    责任编辑:梁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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