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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安置三项费用核算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 【字体:
关于转发《关于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安置三项费用核算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喀署办发[2008]128号    文件来源:喀什行政公署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8    

 

喀署办发[2008]128号


 

关于转发《关于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安置三项费用核算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行署同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关闭、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安置三项费用核算标准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关于破产关闭、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安置三项费用
核算标准的意见

(喀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切实落实企业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取暖、活动经费所需资金,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自治区国有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43号)精神,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现对喀什地区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三项费用核算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企业破产关闭、改制时间的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
二、缴费比列:8.5%(此比例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进行调整)
三、平均余命年按75岁计算,缴费基数按余命年每年递增15%。
四、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医疗费用按上年度平均医疗费实际支出额为基础,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按10年余命年计算,每年递增20%。
五、退休取暖费。按照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上年度取暖费规定的标准,按平均余命年75岁进行核算。
六、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党办[2003]20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每年100元、离休人员每年900元的活动经费为标准,并按平均余命年10年核算。
七、其他人员安置费。1962年“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补助费按照自治区规定的生活补助标准,并按平均余命年10年核算。
八、以上费用应在企业资产处置所得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计提。企业清算组应将所计提医疗费、取暖费、活动经费等费用一次性交至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每年按退休人员数及规定缴费比例向退休人员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拨付。

 

 

 

主题词:劳动人事  离退休  安置  通知                    
抄送:地区老干部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国资委、财政局、人事局、社保局。                     
喀什行政公署办公室                2008年5月6日印发  
共印:汉文20份

文件录入:梁雁东    责任编辑:梁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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