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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关于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安置三项费用核算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 |||||
作者:喀署办发[2008]128号 文件来源:喀什行政公署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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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署办发[2008]128号
关于转发《关于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安置三项费用核算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行署同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关闭、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安置三项费用核算标准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关于破产关闭、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安置三项费用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切实落实企业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取暖、活动经费所需资金,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自治区国有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43号)精神,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现对喀什地区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三项费用核算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企业破产关闭、改制时间的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
主题词:劳动人事 离退休 安置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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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录入:梁雁东 责任编辑:梁雁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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