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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署办发[2008]106号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1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重要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4号)文件精神,现将《喀什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喀什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 防灾工程实施意见
为充分掌握了解我区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工程质量现状,提高城乡建(构)筑物抗震防灾综合能力,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相继下发了《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1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4号),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建设,为喀什地区全面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排查鉴定和工程实施的范围、原则、目标和政策措施。结合喀什地区实际,提出《喀什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确保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工作顺利进行 为加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的组织领导,维护国家财产和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成立喀什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文件已由两办下发)。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地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建设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部门和领导职责,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到人,切实保证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广泛深入开展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工作 1、各县、市要按照新政办发[2008]81号文要求,深入开展各类学校、医院(卫生院)、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老年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城镇多层住宅、棚户区抗震排查鉴定工作。各县、市建设、教育、卫生、民政、发改、财政等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现行抗震设防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辖区内重要公共建(构)筑物抗震排查鉴定,排查要逐项进行,摸清底数,务求彻底,不留死角。 2、各县、市教育、卫生、建设等主管部门已按照地区建设局、地区教育局、地区卫生局联合发文(喀地建质字[2008]81号)要求,对辖区内学校、医院(卫生院)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排查调查,取得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为下一步的检测鉴定和加固改造打下了坚实基础。为与自治区统一制定的抗震鉴定及质量排查表相衔接,地区制定了《喀什地区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排查调查基本情况表》等表格,要求各县(市)教育、卫生、建设等主管部门严格按此表填报,组织本行业各单位对原表进行补充完善,填报要求详见自治区排查鉴定工作手册和表格内容。各县、市教育、卫生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八月十日前将文字版和电子版(采用excel表格)分别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尽快组织鉴定和改造工作。 3、各幼儿园排查鉴定由教育部门牵头落实。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排查鉴定由民政部门牵头落实。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文体设施排查鉴定由文体广电部门牵头落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排查鉴定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各单位填写的《喀什地区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排查调查基本情况表》(填报要求详见自治区排查鉴定工作手册和表格内容)汇总审核后,于8月10日前将文字版和电子版(采用excel表格)分别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4、城镇多层住宅、危旧房(棚户区)的排查工作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可借鉴喀什市城市居民住房调查的方法,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依托街办、社区等基层组织进行,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鉴定工作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 5、需要鉴定的工程,应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权单位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按现行规范鉴定,鉴定结果反馈产权单位、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各县、市的排查鉴定结果,由产权单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行署。地、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排查鉴定结果全面统计,分类造册,纳入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作为进行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的依据。各县、市要全面建立重要建(构)筑物工程档案,将其纳入基础数据库范围,提高地区抗震防灾工程信息动态管理水平。 6、各县、市人民政府务必于2008年12月1日前完成属地城乡重要建构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并汇总上报行署和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镇多层住宅和棚户区的排查鉴定工作务必于2009年6月1日前完成。
三、各司其责,分类指导,加快实施抗震加固改造 1、各县、市要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和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编制改造规划,合理制定重要建(构)筑物拆除重建和加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将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全部纳入改造范围,积极争取和严格管理使用建设资金,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和自治区抗震加固改造技术方案认真实施。 2、各县城、乡镇和农村中小学新建、重建的原则上只建单层建筑,严禁使用混凝土预制板。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以及城市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均应采取高于当地抗震设防标准1度的抗震措施进行改造。已竣工的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对全区未完的城乡抗震安居房建设,经鉴定需要加固的城镇住房,已没有加固价值的城镇危旧住房,城市低保户和低收入群体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各地要按照新政办发[2008]84号文件精神,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积极推进既有建筑抗震加固改造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市要高度重视,理清思路,精心组织,力争提前完成自治区和地区下达的各项任务,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实抓好。对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填报不认真不及时、影响地区整体计划的县市或部门要在全区通报批评。 2、各县、市要加快编制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各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把规划审批关,凡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规划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要按照《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城乡避震场所和疏散通道,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3、各县、市要认真贯彻《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自觉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或改造工程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严防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工程建设各方要依据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4、大力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工作。各县、市和各级行业部门要把防震减灾知识和相关能力的培养培训作为抗震安全教育的重点内容常抓不懈。要进一步完善、细化抗震救灾应急预案,适时开展演练,增强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要持之以恒地在中小学生、社会公众中加强防震减灾意识教育,增强抗震防灾意识,掌握应对地震灾害的求生、自救等知识,在全社会形成齐心协力、共同抵御地震灾害的良好氛围。各县、市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实施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附:1、喀什地区建(构)筑物抗震排查调查基本情况表 2、喀什地区建(构)筑物抗震排查鉴定表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抗震 意见 通知 抄送: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艾克拜尔·吾甫尔,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黄三平,地委委员、宣传部长赵新尉,行署副专员刘夏宁,行署专员助理杨小林,行署副秘书长王树群;地委办公室、地区人大工委办公室、地区政协工委办公室,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 2008年7月18日印发 共印:汉文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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