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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           ★★★ 【字体:
关于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
作者:喀署办发[2008]107号    文件来源:喀什行政公署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5    

 

喀署办发[2008]107号

 


 

关于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的消防安全状况,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8]164号)要求,地区行署决定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农村、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活动和达标考评工作。

  要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对照考评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确保年底前50%以上的村镇和70%以上的社区考核达标。各县市至少建成一个消防安全示范村镇、街道和社区,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当地农村、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和考评验收机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查自评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将自查自评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统计表》于2008年10月15日前报送地区公安局消防局,年底将结合地区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对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抽查考评。

联系人:王建忠  联系电话:2523119转8505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公安  消防  自查自评  通知                       
抄送:地委办公室、地区人大工委办公室、政协工委办公室,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                      
喀什行政公署办公室               2008年7月23日印发  
共印:汉文80份

 

文件录入:梁雁东    责任编辑:梁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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