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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 | |||||
作者:喀署办发[2008]107号 文件来源:喀什行政公署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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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署办发[2008]107号
关于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的消防安全状况,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8]164号)要求,地区行署决定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农村、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活动和达标考评工作。 要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对照考评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确保年底前50%以上的村镇和70%以上的社区考核达标。各县市至少建成一个消防安全示范村镇、街道和社区,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当地农村、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和考评验收机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查自评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将自查自评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统计表》于2008年10月15日前报送地区公安局消防局,年底将结合地区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对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抽查考评。 联系人:王建忠 联系电话:2523119转8505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公安 消防 自查自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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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录入:梁雁东 责任编辑:梁雁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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