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新疆喀什政府信息网 >> 公开指南 >> 文件正文 |
|
|||||
| 喀什地区建设局政务公开 | |||||
作者:喀什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 ![]() |
|||||
|
一、政务公开内容 1、权限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2、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审批。 3、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审批 4、权限内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5、权限内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6、权限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 二、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 固定性工作如办照、换证等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如财务收支定期公开,重要性工作如住房分配等及时公开。 公开的方法 1、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2、通过文件、宣传资料以及公示栏等形式公开。 3、通过办事指南、办事流程表、 桌牌明示等导示性载体公开。 4、通过电脑查询、互联网等形式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 向全社会公开,住房分配、财务收支等对内公开 四、公开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权限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申办对象:工程项目业主单位 受理方式:书面形式 办理条件: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91号部令)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⑧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的材料: Ⅰ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①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正本及附件); ③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④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⑤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 ⑥监理合同原件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 ⑦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⑧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 ⑩法人授权委托书。 Ⅱ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①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正本及附件); ③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 ④监理合同原件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 ⑤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⑥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⑦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 ⑧法人授权委托书。 Ⅲ 装饰装修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①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需出具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装修证明) ④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 ⑤监理合同原件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⑥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⑦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 ⑧法人授权委托书。 (8)办理程序: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②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征机关提出申请。 ③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投诉举报电话:2848826 2823366 2、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审批 审批权限: 《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4]5号)规定,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地州市建设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办对象: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人 联系电话:0998-2820845 受理方式:书面形式 办理条件: 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如下: Ⅰ、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三级): A、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B、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有 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C、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D、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E、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Ⅱ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登记核定并设一年暂定期的规定,即参照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符合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并未发生《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例行为的。 Ⅲ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①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②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③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④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⑤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⑥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⑦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⑧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⑨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⑩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⑾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⑿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7)需要提交的材料: 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Ⅰ 新设立企业: ①营业执照;②企业章程;③验资证明;④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⑤物业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Ⅱ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 ①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 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④物业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⑤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⑥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8)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提出申请,②行政机关受理、③审查、④批准、⑤告知、⑥合格发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3、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审批 审批权限: 根据《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由地、州、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厅备案发证。新设立企业暂定资质和二、三级企业资质,由建设厅审批发证。 申办对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人 受理方式:书面形式 承办机构:房地产管理科 联系电话:0998-2820845 办理条件: 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 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 Ⅰ、四级资质: ①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③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④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⑤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⑥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⑦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7)需要提交的材料: Ⅰ、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Ⅱ、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①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③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⑤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⑦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8)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告知、合格发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4、权限内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申办对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人 受理方式:书面形式 办理条件: 按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规定: ①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②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③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④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按照《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申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三级资格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 ②有三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二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8千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升降及取消评估资格: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①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等级调整,每二年评定一次,重新授予资格等级证书。 ②在本规定颁发之前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等级根据目前状况评定;本规定颁发之后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等级从临时资格开始。临时资格的最长期限为二年,并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格。 ③资格等级的评定与年审工作结合进行,机构年审的情况是评定资格等级的依据之一。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机构,可以由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消评估资格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④申请升级的评估机构,应根据申请的等级在年审前半年将所需材料报相应的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在年审后将初审意见上报有关审批部门。资格等级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每次申请升级要间隔至少二年以上。 ⑤任何等级的评估机构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由资格审批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 (7)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如下: 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请书及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②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④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⑤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⑥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 ⑧经营业绩材料; ⑨重要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⑩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 (8)办理程序: ①符合相关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报送有关资料; ②审核报自治区建设厅批准; ③颁发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投诉举报电话:2823366 2848826 5、权限内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申办对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和个人。 受理方式:书面形式。 (7)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建议书) ③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初步选址方案,用地范围及具体的规划要求和审查意见。 办理程序:①申请人申请,②受理,③审核,④复审,⑤核准,⑥ 告知,⑦核发"选址意见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标准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6、权限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申办对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用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受理方式:书面形式 需要提交的材料: 必须符合《自治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级审批办法》第三条规定: ① 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②计划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③建设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初步选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 ④建设用地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意见; 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 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总图。 且申报材料齐全、满足要求。 办理程序: ①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③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⑤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⑥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书格式:使用示范文本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
|||||
| 文件录入:尼加提 责任编辑:尼加提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E-mail:
Webmaster@kashi.gov.cn |
||
| Copyright@2002-2008 Kash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Ver 3.0 版权所有© 喀什地区经济信息中心 | ||
|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主办 喀什地区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 | ||
| 新疆喀什市解放北路46号 邮编:844000 Tel:(0998)2825848、2825492 | ||
| 新ICP备0500109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