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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审计局政务公开           ★★★ 【字体:
喀什地区审计局政务公开
作者:喀什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1、审计程序
  2、审计机关权限
  3、审计纪律
  二、政务公开的方式
  1、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2、通过文件、宣传资料以及公示栏等形式公开。
  3、通过办事指南、办事流程表、 桌牌明示等导示性载体公开。
  4、通过电脑查询、互联网等形式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
  向全社会公开,住房分配、财务收支等对内公开
  四、公开事项的办理程序
  审计程序
  1、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2、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3、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4、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审计机关权限
  (一)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五)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六)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七)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审计纪律
  1、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因工作确需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伙食费。
  2、不准住被审计单位安排的高档、豪华、涉外宾馆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旅游、营业性歌舞、保龄球、桑拿浴以及带有赌博、保健等性质的活动,因工作确需在被审计单位住宿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
  3、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名义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
  4、不准因私占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计算机等办公用品和机动车辆。确因审计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可与被审计单位领导协商临时借用并及时归还。
  5、不准因私借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或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6、审计期间不准利用职权为社会审计组织介绍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审计业务或直接参与其审计,从中收取介绍费、咨询费、劳务费和收费分成等非法收入。
文件录入:尼加提    责任编辑:尼加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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