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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教育工委、教育局政务公开           ★★★ 【字体:
喀什地区教育工委、教育局政务公开
作者:喀什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1、收费项目、标准公开。各级各类学校都要严格执行《收费审批制度》、《收费卡制度》等,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2、毕业生分配公开。每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师范类)数向社会公开,计划安排时间、安排岗位、学科要求等向社会公开。
  3、中小学学籍管理公开。学籍划分、跨学区入学审批手续及收费公开。
  4、招生考试工作公开。报名、考场编排、成绩、录取结果向考生公开。
  5、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管理公开。
  (1) 审批程序公开:对提出申请办班的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自申请之日起30日颁发《办学许可证》。
  (2)年审制度公开:年审前公开审查内容和方法,年审中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原办学条件不达标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者予以取缔。年审结果将在电视或报纸上通告。
  6、职称评定工作公开
  (1) 每年市人事局下达给教育局直属单位的职称指标及教育局分配原则、分配方案向教师公开。
  (2)推荐条件、要求、评审工作安排向教师公开。
  (3)无论是正常晋级,还是通过考试竞争晋级,其评审结果均在系统内公开。
  二、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
  固定性工作如办照、换证等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如财务收支定期公开,重要性工作如住房分配、招生、录干等及时公开。
  公开的方法
  1、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2、通过文件、宣传资料以及公示栏等形式公开。
  3、通过办事指南、办事流程表、桌牌明示等导示性载体公开。
  4、通过电脑查询、互联网等形式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
  向全社会公开,住房分配、财务收支等对内公开
  四、公开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审批项目
  审批项目一:普通高中、职业中专、高中设班和招生计划
  1、审批内容:办理普通高中、职业中专、高中设班和招生计划审批。
  2、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治区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自治区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电视中专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3、审批条件:书面申请报告、当年毕业学生人数。
  4、审批程序:申请→实地考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下达招生计划文件
  5、审批时限:每年3月份上报,4月份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科室:计财科。
  8、电话:2525252
  审批项目二:社会力量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
  1、审批内容:办理社会力量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审批。
  2、审批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3、审批条件:书面申请报告、资产评估证明材料、举办者身份证、办学章程、解散的应缴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4、审批程序:申请→实地考察→核实相关材料→下达审批意见
  5、审批时限:每年2月份申请,3月份批复,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7、承办科室:职成教科。
  8、电话:2523293
  (二)核准项目
  核准项目一:全区高级中学学生学籍
  1、核准内容:办理全区普通高中的学籍认定和核准(含学籍注册、转学、休(复)学、跳(留)级、退学等)。
  2、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治区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3、核准条件:全区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入学、异动、毕业时,必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办理入学注册登记:①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计划,录取新生名册;
  (2)办理转学手续:①转学联系单,②转出学校的转学证;
  (3)办理休学、复学手续:①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②本人和家长申请,③学校意见;
  (4)办理跳级、留级手续:①学生成绩,②学校意见,③跳级生本人和家长的书面申请;
  (5)办理退学手续:①本人和家长申请,②学校和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4、核准程序:本人申请→学校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机关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查或派员调查→批复
  5、核准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半年在春季开学初至三月底,下半年在秋季开学初至九月底进行,其余时间原则上下予办理。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科室:基础教育科。
  8、电话:2525055
  核准项目二:中小学课程改革和教学实验
  1、核准内容:办理中小学因教育教学改革和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国家课程计划和进行教学实验(包括办实验班、特长班等)的核准。
  2、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3、核准条件:申请报告、教改和实验方案、政策依据的文件、专家论证报告。
  4、核准程序:申请→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机关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查或派人员调查→下发批复文件。
  5、核准时限: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科室:教研室。
  8、电话:2523971
  (三)审核项目
  审核项目一:社会力量办学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1、审核内容:办理社会力量办学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核。
  2、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3、审核条件:办学许可证、申请收费的书面报告。
  4、审核程序:申请→询查→下达审核意见
  5、审核时限:受理当日或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承办科室:职成教科。
  8、电话:2523293
  审核项目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审核内容:办理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审核。
  2、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推荐评审中级教师职务细则》。
  3、审核条件:任现职的资格证书、聘任书、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的复件;部分教师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合格证和普通话证书;单位综合评价材料(1000字左右);任现职以来的述职报告和《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至2篇;工作计划和总结;教案,近三年内一个学期的原始教案,教研员交听课记录;评优、评先获奖证书复印件;要破格申报的应交符合条件的有关原始材料(签意见、盖章)。
  4、审核程序:推荐→考评→评审→报地区人事局职改办
  5、审核时限:每年一评。
  6、收费标准:由地区职改办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部门审定。
  7、承办科室:组织人事科。
  8、电话:2523186。
  (四)办理事项
  (一)内高班招生报名资格审查
  1、办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新教基〔2007〕13号)。
  2、办理对象:应届初中毕业生。
  3、办理条件:
  (1)思想品德合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自觉维护民族团结,遵纪守法。
  (2)应届初中毕业生,考生本人年龄不超过17周岁
  (3)考生有初中阶段完整的学籍。
  (4)身体健康,符合体检标准。
  (5)未受过任何处分。
  (6)考生父母及家庭主要成员符合政审要求。
  (7)父母在当地有地方常住户口。4、办理程序:招生宣传-招生报名-资格审查-招生考试-阅卷登分-成绩公示-试卷查阅-公示体检名单-组织体检-公示体检结果-组织建档-招生录取-公示录取名单-确定贫困等级-下达录取通知书-组织新生入学。
  5、需提交的材料:初中阶段完整的学籍;《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政审表》、《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体格检查表》、《考生承诺书》、《家长承诺书》、《内高班学生贫困等级认定表》、《民考汉、汉考民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考生和父母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团员证复印件、入团志愿书、体育合格证、中考体育测试成绩、获奖证书复印件(县及县以上)及《考生基本信息确认单》。
  6、申请书格式(有或无):有
  7、办理时限:当年3月至8月。
  8、收费标准及依据:47元/生(新价非字〔1998〕32号)。
  9、承办机构:喀什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10、电话:0998-2525055
  (二)内初班招生
  1、办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新教基〔2007〕12号)。
  2、办理对象:小学应届毕业生。
  3、办理条件:
  (1)在学校表现好,思想品德高尚,热爱祖国,自觉维护民族团结,遵纪守法;
  (2)应届小学毕业生,本人年龄不超过14周岁(3)身体健康,符合体检标准;
  (4)父母及家庭主要成员符合政审条件。
  (5)父母或监护人在当地有地方常住户口。学生本人在当地有地方常住户口。
  4、办理程序:前期准备-宣传动员-组织报名-摸底测试-建档-体检-政审-公示-预录取和发放录取通知书。
  5、需提交的材料:《区内初中班考生及家长审核表》、《新疆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格检查表》、《考生承诺书》、《家长承诺书》、《区内初中班学生贫困等级认定表》、《民考汉、汉考民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学生父母及本人户口和学生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书格式(有或无):有
  7、办理时限:当年3月至8月。
  8、收费标准及依据:8元/生(新计价费〔2004〕1103号)。
  9、承办机构:喀什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10、电话:0998-2525055
  (三)地区级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选拔
  1、办理依据:地区教育局喀教研[2004]2号
  2、办理对象:中小学教师
  3、办理条件:五年以上教龄
  4、办理程序:层层选拔
  5、需要提供的材料: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等
  6、申请书格式:无
  7、办理时限:无
  8、收费标准及依据:200元,自治区教科所文件
  9、承办机构:教研室
  10、电话:2523971
  (四)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认定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办理对象:凡户籍或工作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可认定教师资格;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3、办理条件:
  (1)申请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申请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3)申请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其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母语为汉语的申请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标准;
  (5)母语为非汉语的申请人员,汉语水平应当达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等级标准为: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3级,申请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4级,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5级,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6级。
  (6)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人员,应当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7)申请人员应当具备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4、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认定结论;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5、需提交的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分;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须同时提供在校时间学习成绩登记表和复印脚;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
  (5)母语为汉语的人员,要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要提交《汉语水平证书》和复印件;
  (6)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提交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书格式:填写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7、办理时限: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8、收费标准及依据:依据新价字〔2002〕1316号文件。
  9、承办机构:喀什地区教育局师训部。
  10、电话:0998-2523972
  (五)普通话水平等级达标测试
  1、办理依据:国语[1994]43号
  2、办理对象:中小学教师、师范院校的教师
  3、办理条件:汉语系教师文科类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理科类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教授汉语的少数民族民考汉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民考民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教授其他学科的少数民族民考汉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民考民教师应达到三级乙等以上水平。
  4、办理程序:先报名,后面试。
  5、需要提供的材料:本人身份证及本人照片。
  6、申请书格式:无
  7、办理时限: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在2个月以内。
  8、收费标准及依据:55元,新发改收[2006]50号文件
  9、承办机构:教研室
  10、电话:2523971
  (六)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和年检
  1、办理依据:《中国画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画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喀什地区民办教育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2、办理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教育经费,在喀什地区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3、办理条件: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具备法人条件。其他有关内容参照《喀什地区民办教育审批管理规定》(试行)要求执行。
  4、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发证。
  5、需提交的材料:申办报告、民办学校章程、办学方案、资格证明、资信证明、办学场所证明。
  6、申请书格式:无
  六、承诺责任
  1、各责任科室要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和政策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相关事宜进行办理。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科室或责任人应当迅速办理和答复,并一次性告知办理的程序、所需的材料和要求等。能办的事要立即办理;立即办不了的应热心积极给予指导;条件不符合或不能办理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2、做到主动热情服务,对及时办理不了的事情必须由责任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程序逐级向上反映,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3、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应熟悉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局机关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4、办事程序必须接受监督,办事群众对责任科室或责任人办理的事项不满意,可向系统纪检委或办公室进行投诉,调查处理结果在3天内反馈给投诉人。对出现的违诺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承办人或责任科室、分管领导的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2522620、2530898、252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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