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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什地区农业局政务公开 | |||||
作者:喀什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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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务公开内容 1、农作物种子生产备案 2、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 3、调运检疫审批 4、产地检疫审批 二、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 固定性工作如办照、换证等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如财务收支定期公开,重要性工作如住房分配等及时公开。 公开的方法 1、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2、通过文件、宣传资料以及公示栏等形式公开。 3、通过办事指南、办事流程表、 桌牌明示等导示性载体公开。 4、通过电脑查询、互联网等形式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 向全社会公开,住房分配、财务收支等对内公开 四、公开事项的办理程序 1、农作物种子生产备案 申办对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四)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施: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五)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检验人员: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审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书格式:有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2、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 申办对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办理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还应达到以下要求:(一)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三)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办理程序:提出申请、审核、审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申请书格式:有 收费:无 3、调运检疫审批 申办对象:提出检疫申请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程序:材料受理、审查和决定 办理条件: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报验申请单 审批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合格发证 办理时限:经产地检疫合格的,3日内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调入地直接换取相同品种、数量的《植物检疫证书》。根据现场或室内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3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放行;上述时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时间。 需要提交的材料:1、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报验申请单; 2、《产地检疫合格证》 申请书格式:有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依照《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费用。 承办机构电话:地区植物检验检疫站,2527502 4、产地检疫审批 申办对象:提出检疫申请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程序:材料受理、审查和决定 办理条件:农业植物产地检疫报验申请单 审批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合格发证 办理时限:根据现场或室内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3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放行;上述时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时间。 需要提交的材料:1、农业植物产地检疫报验申请单。 申请书格式:有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依照《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费用。 承办机构电话:地区植物检验检疫站,2527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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