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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什地区林业局政务公开 | |||||
作者:喀什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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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1、征(占)用林地的审核 2、权限内临时征(占)用林地的审批 3、林木采伐的核准 4、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发放 5、 跨县(市)狩猎许可证发放 6、 特许猎捕证的发放 7、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许可证发放 8、野生植物采集的审核 9、林木种子(苗)经营许可证发放 10、林木种子(苗)生产许可证发放 11、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调运检疫 12、森林植物产地检疫 二、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 固定性工作如办照、换证等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如财务收支定期公开,重要性工作如住房分配等及时公开。 公开的方法 1、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2、通过文件、宣传资料以及公示栏等形式公开。 3、通过办事指南、办事流程表、 桌牌明示等导示性载体公开。 4、通过电脑查询、互联网等形式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 向全社会公开,住房分配、财务收支等对内公开 四、公开事项的办理程序 1、征(占)用林地的审核 办理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申办对象:实施各类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办事程序: ①用地单位向所在地林业主管单位提交申请;②受理;③调查核实;④审核材料;⑤上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⑥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办理条件: ①符合《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②提前七天按照规定和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③按规定向被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林地、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损失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④需提交的材料齐全。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征(占)用林地建设单位的代码证和法人证明复印件; ②用地单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征(占)用林地的申请; ③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政府、计委等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④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和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⑤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 ⑥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⑦建设单位申请征(占)用林地时,填写《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 ⑧建设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林木、林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⑨县级林业部门确保恢复不少于因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保证措施; ⑩征(占)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征(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征(占)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申请书格式:有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财综[2002]73号 ;①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元/平方米;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8元/平方米;②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6元/平方米;③未成林造林地4元/平方米;④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平方米;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平方米 承办机构电话:喀什地区资源林政科,0998-2821033 2、权限内临时征占用林地的审批 办理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申办对象:实施工程建设需临时征(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办事程序: ①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如临时占用原因、依据;②受理;③调查核实;④发放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办理条件: ①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②提前七天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林业审批主管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③按规定标准向被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 ④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临时用地单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政府、计委等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③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 ④临时占用林地单位的代码证和法人证明复印件; ⑤占用林地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等; ⑥用地单位申请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⑦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⑧与被占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木、林地补偿费协议; ⑨确保恢复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措施; ⑩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和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申请书格式:有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财综[2002]73号 ;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6元/平方米;③未成林造林地4元/平方米;④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平方米;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平方米。 承办机构电话:喀什地区资源林政科,0998-2821033。 3、林木采伐的核准 办理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 申办对象: ①森林、林木的经营利用需要采伐林木的; ②各类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 ③国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农村等集体经济组织需采伐林木的。 办事程序:①需采伐林木者提出申请说明理由;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③现场调查;④制定更新采伐计划;⑤核准林木采伐报告 办理条件: ①符合《森林法》采伐林木的要求; ②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更新性质采伐的,或者采伐封育期内的林木; ③及时完成采伐更新造林和连续两年完成下达的植树造林任务的; ④上年度未发生重大滥伐林木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的; ⑤上年度未发生严重盗伐林木案件的。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采伐的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2、经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林业站审核同意的采伐林木申请书。 3、上年度有采伐任务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乡镇林业站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抚育、更新造林验收证明。 申请书格式:无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森林法》第八条第四款,新林计字[1995]141号;新政发[1988]96号、喀地林字[1995]32号;育林基金按木材市场价格的10% 收取; 承办机构电话:喀什地区资源林政科,0998-2821033 4、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证发放 办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申办对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办事程序: ①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②填写《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③审核;④审批;⑤发放经营利用许可证。 办理条件: ①已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资格的; ②具备与经营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③经营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正常的来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②经营种类、数量; ③年经营额情况。 申请书格式:有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新价非字[1994]108号,收费标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收取5%,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收取4%,自治区级保护野生动物收取3%。 承办机构电话:喀什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电话:2550998 5、跨县市狩猎许可证发放 办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申办对象:需猎捕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办事程序: ①申请狩猎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②审核;③审批;④发放狩猎证 办理条件: ①根据当地野生动物资源的状况和猎捕量限额确定; ②持枪狩猎的需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狩猎证申请报告; ②狩猎野生动物的目的、种类、猎捕工具; ③狩猎地点、狩猎数量; ④狩猎人的基本情况、狩猎参加人员。 申请书格式:无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新价非字[1994]108号;收费标准:资源费100元/证,工本费5元/本。 承办机构电话:喀什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电话:2550998 6、特许猎捕证的发放 办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申办对象:需猎捕国家二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办事程序: ①申请狩猎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②审核;③审批;④发放特许狩猎证 办理条件: ①根据当地野生动物资源的状况和猎捕量限额确定; ②持枪狩猎的需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特许狩猎证申请报告; ②狩捕野生动物的目的、种类、猎捕工具; ③狩猎地点、狩猎数量。 申请书格式:无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新价非字[1994]108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承办机构电话:喀什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电话:2550998 7、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许可证 办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申办对象: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办事程序: ①申请人提出申请;②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可证申请表》;③经当地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④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⑤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⑥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办理条件: ①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②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申请表 ②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的建立情况 ③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规模 ④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技术、人员情况 申请书格式:有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新价非字[1994]108号,收费标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收取5%,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收取4%,自治区级保护野生动物收取3%。 承办机构电话:喀什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电话:2550998 8、野生植物采集的审核 办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办法》 申办对象:需采集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办事程序: ①采集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②填写相关申请表;③经当地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③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④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上报自治区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⑤发放采集证。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采集的野生植物种类 ②采集野生植物申请表 ③采集地点、方式、数量等 。 申请书格式:无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无 承办机构电话: 喀什地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电话:2550998 9、林木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发放 办理依据:《种子法》 申办对象:从事林木种子(种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办事程序:①申请人提出申请;②受理;③审查;④核实;⑤发放许可证。 办理条件: ①经营林木种子、苗木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10-30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苗木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 ②具有1名以上,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培训,技术熟练的林木种子(苗木)分级、包装、贮藏、保管等检验技术人员。 ③具有与经营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必要的检验种子(苗木)质量的仪器设备。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填写申请林木种子或苗木经营申请表; ②负责人的照片、身份证及复印件; ③经营场所的照片及产权或使用证明; ④林木种子(苗木)加工、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及检验仪器的清单和照片; ⑤林木种子(苗木)检验、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 ⑥资金证明材料。 申请书格式:有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计价格[2002]2672号,工本费10元/证 。 承办机构电话:喀什地区林木种苗管理站0998-2556454 10、林木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发放年审 办理依据:《种子法》 申办对象:从事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程序:①申请人提出申请;②受理;③核实;④发放许可证。 办理条件: ①具有林木种子(苗木)繁殖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②已批准建立林木种子(苗木)生产基地或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林木采种(苗木)基地及林分; ③具有与种子(苗木)生产相适应的资金、生产场地和检验、仓储设施; ④ 必须具有熟悉林木种子(苗木)生产、育苗、加工及病虫害防治等相关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或考核的种子(苗木)检验人员或技术人员1人以上; ⑤具有一定的生产设备;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土地使用证明 ③两证申请表 ④注册资金证明 ⑤生产基地的照片或图片 ⑥负责人的照片 ⑦技术人员资料 申请书格式:有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计价格[2002]2672号;工本费10元/证 。 承办机构电话:喀什地区林木种苗管理站0998-2556454 11、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调运检疫 办理依据:《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 申办对象: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人 办理条件:无植物检疫对象及危险性病虫害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种苗、木材或其它经营许可证 ②报检申请报告和报检单 ③受检植物样品 ④区外调运需提供调入地检疫要求书条件: 申请书格式: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价费字[1992]196号 调运检疫检疫收费标准:苗木按货值的0.8% ;种子按货值的0.2%;木材按货值0.2%; 药材按货值的0.5%;果品按货值的0.1%;盆景按货值1.00%收取检疫费。 承办机构电话:喀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0998-2821096 12、森林植物产地检疫 办理依据:《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 申办对象:从事种子、苗木、木材、花卉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无法定检疫对象及危险性病虫害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种苗、木材或其它经营许可证 ②报检申请报告和报检单 ③受检植物样品 法定期限:15天 自定期限:无 申请书格式: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价费字[1992]196号,产地检疫收费标准:苗木按货值的0.4% ;种子按货值的0.1%; 药材按货值的0.3%;果品按货值的0.05%;盆景按货值的0.05%收取检疫费。 承办机构电话:喀什地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0998-2821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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