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度全区性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对全区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09年度检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2009年度年检,参检单位可到《喀什地区政府信息网》公共服务栏目“社区社团”中下载《2009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09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将下列材料于3月31日前交至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的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A4型纸),工作报告内应载明:组织建设、自律与诚信建设、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四方面内容; (二)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三)登记证书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提供其他材料的,社会团体和民非单位应予以提供。 (四)民非单位在这次年检中提交以下证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卫生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副本及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 四、社会团体和民非单位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定为年检不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五、年检时间2010年3月1日--3月31日,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并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年检,逾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年检结束后,将在喀什政府信息网上公告年检结果。查询结果可登陆中国新疆喀什政府信息网(www.kashi.gov.Cn)。 联系人:李勇燕 杨正辉 联系电话:2826257 特此公告
喀什地区民政局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