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提升优生优育服务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群众产前检查费用负担。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地区医保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1479824614@qq.com.
二、信函寄至: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28号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收) 邮政编码:844000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
附件:《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1:
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提升优生优育服务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群众产前检查费用负担,拟对本地区职工及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
(一)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由800元/人提高至2000元/人;
(二)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子补助200元/人提高至1000元/人。
二、城乡居民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
(一)经卫健部门评估,妊娠风险等级标识为绿色的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产前检查,所需费用由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妊娠风险等级标识为黄色、橙色、紫色的高危孕产妇,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为1000元/人。妊娠风险等级标识为红色的极高危孕产妇,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为1500元/人。
(二)居民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子补助1000元/人。
三、规范妊娠风险等级执行与产前检查费结算
(一)卫健部门对孕产妇妊娠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在妊娠期内风险等级变动的,按照生产时的妊娠风险等级支付相应的产前检查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产前检查费与生育医疗费一并在院端支付,支持医保经办机构中心端结算。在统筹区外生育的,原则上生育医疗费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产前检查费由参保人员凭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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