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旅游兴疆”战略,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喀什地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组织制订了《喀什地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电子邮件请发送至571306535@qq.com,信函请寄送至喀什市天山西路28号(联系科室:市场监管法制科,邮编844000,联系电话0998-2523003)。
公开征求意见从即日起至2024年5月7日(10个工作日)。
附件:《喀什地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4月22日
喀什地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推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精神,深入实施“旅游兴疆”战略,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品牌创建提升,培育旅游新业态,拉动旅游消费,助力喀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喀什地区旅游产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喀什地区从事文旅产业经营、管理及服务或在喀什地区外积极支持喀什地区文旅产业发展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对喀什地区文旅产业的重大项目和对喀什地区文旅产业有重大贡献的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 地区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业态培育、壮大企业、品牌创建、引客入喀等文旅产业奖励。
第二章 扶持奖励类别及方式
第四条 培育新业态
(一)促进文旅与工业、农业、会展、体育、教育、科技、康养等产业融合,支持发展动漫、电竞、数字内容等创意产品,培育健康旅游、体育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科技旅游、研学旅游等新业态,在取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新业态称号或资质后,分别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支持有条件的本地注册文旅企业“走出去”,到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和主要客源地开拓市场。被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出口企业或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支持文旅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且建成后并投入使用,实现年参观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五条 壮大龙头企业
(四)旅行社年度排名奖励。根据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数据,喀什地区范围内全年接待国内外游客人数排名前5的旅行社分别进行奖励(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只奖励1次),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第六条 支持品牌创建
(五)对首次评为国家、自治区级旅游特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运营公司,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5S、4S级滑雪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对新评定为5星、4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评定为自治区级五星级农(牧)家乐,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对本地参加由文旅主管部门或文旅行业协会主办的文旅商品(包装设计)比赛,对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级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七条 引客入喀
(九)为促进冬季旅游产业发展,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淡季旅游期间执行该奖励政策,其它时段不执行该奖励政策。包机、专列实行单项奖励,不得重复申请,不予重复奖励;团队、包机、专列人数以全国旅游监管平台人数和住宿票人数核准为补贴依据。(详见附件)
1.包机奖励。单次组织游客包机单班飞喀什,60名(含60名)游客以上且在喀什地区住宿5晚(含5晚)以上,游览3个3A级以上景区的组团旅行社,给予每人每晚200元补贴。
2.专列奖励。单次组织游客300人(含300人)以上,乘专列来喀什地区旅游,且住宿1晚以上(含1晚)、游览3个3A级以上景区的组团旅行社,给予每人100元补贴。
此奖项的领取,不得与行署印发的《喀什地区航线补贴管理办法》(喀署办规〔2023〕3号)重复享受。
第八条 旅游产业供给
(十)在喀什注册的导游(讲解员)参加导游(讲解员)比赛,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优秀导游”、“金牌导游”、“优秀讲解员”、“金牌讲解员”(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000元。
第三章 奖励申报
1.本办法由喀什地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对补贴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评定。审核通过后,应当在官方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公示期间,对申请人补贴资格有异议的,由评审小组开展调查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结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补贴兑现。
2.旅行社补贴申报,执行一团一申报。每个旅游团来喀什地区旅游结束后,30日内(通过邮寄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现场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准)向喀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递交纸质版申报表及印证资料,印证资料包括:旅游团队行程单、旅游团队名单表、游客来喀什地区住宿发票复印件、餐饮发票复印件,景区盖章证明。(所有的复印件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旅游市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取消补贴补助资格。
5.对当年发生旅游生产安全事故、餐饮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旅游投诉责任事件,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并受到查处的,或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取消补贴补助资格。
6.本办法所列资金补贴申报、审核等相关工作,将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地区对口援疆办公室进行监督审核。申请补贴的企业,只能申请一种补贴方式,不得重复申请。相关统计数据以主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三年,具体事宜由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奖励申报相关要求
一、旅游专列
1.旅行社需提供与铁路集团公司直接签订的专列协议,并组织旅游专列团队来喀什地区旅游。
2.旅游企业需提供与铁路集团签订的专列协议或调令复印件;与喀什地区地接旅行社签订的接待合同、接待计划(含团体名单、行程中须有乡村旅游示范村游览线路和所在县市文旅局的确认函)、地接旅行社团款银行进账单、旅游团队租车合同、喀什地区酒店团队统一住宿发票及住宿游客明细单复印件;旅游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机构信用代码复印件。
二、旅游包(专)机
1.旅行社与航空公司直接签订的合作协议,并组织旅游包(专)机团队来喀什地区旅游。
2.旅游企业(组织机构)需提供包机或专机合同、与喀什地区地接旅行社签订的接待合同、接待计划(含团体名单、行程中必须有乡村旅游示范村游览线路和所在县市旅游局的确认函)、地接旅行社团款银行进账单、旅游团队租车合同、喀什地区酒店团队统一住宿发票及住宿游客明细单复印件;旅游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新业态称号或资质
企业提供国家级、自治区级新业态称号或资质文件批复,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统一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四、重点出口企业或重点项目
企业提供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出口企业或重点项目文件或批复,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统一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投资建设博物馆等
企业提供资金投入证明材料,验收报告,购买门票存根及进账记录,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统一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六、旅行社年度排名奖励
1.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根据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全年数据提供旅行社排名情况。
2.旅行社提供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七、旅游特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企业提供国家级、自治区级评定文件,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八、5A、4A级旅游景区
提供新评定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文件批复,奖补资金申请材料,景区管理或运营单位统一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九、5星、4星级旅游饭店
提供评定或批准文件,奖补资金申请材料,企业或运营单位统一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十、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
提供评定或批准文件,奖补资金申请材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统一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银行账号信息。
十一、五星级农(牧)家乐
提供评定或批准文件,奖补资金申请材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统一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银行账号信息。
十二、5S、4S级滑雪场
提供评定或批准文件,奖补资金申请材料,企业或运营单位统一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十三、国家级、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
提供评定或批准文件,奖补资金申请材料,重点村或运营单位统一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十四、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提供评定或批准文件,奖补资金申请材料,企业或运营单位统一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十五、文旅商品(包装设计)比赛
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奖补资金申请材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统一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银行账号信息。
十六、优秀导游(讲解员)
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导游(讲解)证、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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