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提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水平,进一步履行烟草行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关爱帮扶弱势群体及优抚对象,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喀什地区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喀烟专〔2021〕12号)的有关规定,作以下解释说明。
第一条 办证条件放宽幅度及适用申请对象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数量、间距方面限制。
(一)以下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在提出新办申请的,不设数量、间距限制。
1.烈士遗属。由烈士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及子女提出申请,同一烈士的遗属中只能有一名遗属申请。
2.四级以上因公致残军人(本人)。
(二)以下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提出新办申请的可在距离限制上放宽50%,在数量限制上放宽30%。
1.退役军人。
2.残疾人。
3.低保户。
4.孤寡老人。
5.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的持证零售户。经告知后,持证人在一年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示例:在距离上放宽50%。
某县合理布局零售点要求不得低于50米,放宽50%即不得低于25米。
示例:在数量上放宽30%。
某相对独立区域(二级网格)实际持证数量≥放宽后数量,则不满足条件。比如该网格规划零售店数量为20户,放宽后为20+(20*30%)等于26户,该区域实际已有持证户26户,则不满足条件;若该区域实际仅有23户,则只能新增3个符合放宽条件的零售点。放宽计算名额,出现小数点以整数计算(如网格数量为1放宽计算出为1.3,视为2,即可新增1个名额)。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或位置地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学校、幼儿园周围等,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因城市规划、中小学周边主动放弃经营重新选址的持证户可适用上述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放宽规则。
第二条 适用申请对象
(一)优抚对象
指的是退役军人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遗属指的是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需核对军人以及遗属相关证明。
(二)社会弱势群体
①残疾人:需持有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证。
②低保户:指的是年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年均收入水平人群,需当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明。
③孤寡老人:指60岁以上无子女且无配偶(丧偶)的老年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
第三条 适用规则
(一)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不予许可情形的,不执行办证条件放宽政策。
(二)办证条件放宽政策仅限于个体经营。
(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人首次申请零售许可证且经营场所为其唯一经营场所的,只享受一次办证条件放宽政策,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不再享受。
(四)在后续监管中如发现申请人存在不予放宽办证条件情形的,发证机关有权撤销并收回该证。
(五)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其经营场所由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
(六)对于同时符合两种(含)以上放宽情形的,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2.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八)符合享受放宽政策办理的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二级网格实际持证数量大于或等于该二级网格预设数量放宽30%后持证数量的,该二级网格不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
(九)不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网格内享受放宽政策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计算在该网格办证名额内,且不作为周边新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参照。
第四条 后续监管规则
本着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对于发布本细则之前已经办理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本细则规定中新增加的限制条件的,在经营主体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第五条 本细则由喀什地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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