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3-00456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3-05-30 文号 喀发改规〔2023〕1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分类用气价格适用范围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喀什地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调整终端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来源: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30日 点击数:

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天然气价格改革决策部署,健全完善配气价格机制,理顺终端销售价格,推进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确保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促进喀什地区天然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按照《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能价〔2018593号)等有关文件和政策要求,地区发展改革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相应调整终端用气销售价格方案,依法依规履行了社会调查、集体审议、座谈论证、征求书面意见(包括县市人民政府、地直相关部门和城燃企业)、合法性审核、价格听证、影响和风险分析评估等程序,行署2023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用气价格适用范围

(一)居民用气。是指城乡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设施用气等。

1.城乡居民生活用气。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包括通过用气设备采暖的居民家庭住宅),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食堂和澡堂,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等生活用气。不包括利用居民住宅、职工住宅、集体宿舍开办会所、餐饮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气。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气。

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包括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艺术、语言、电脑培训等机构)。以教育部门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3.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健等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育婴等特殊群体提供集中居住、养护、托管、生活照料和康复教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以及农村幸福大院、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等生活用气。以民政、卫健等部门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4.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附属公益性机构服务设施用气。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用气。以民政部门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二)非居民用气。包括集中供热用气、工业用气、商业用气、车用气。

1.集中供热用气。是指由集中热源(燃气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热网向一个城市或部分地区的热用户供给生活热能的用气。以住建部门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2.工业用气。是指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用气。涉及第一产业的农业生产加工企业用气暂列入工业用气类别。

3.商业用气。是指各类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旅游业等)经营用气。

4.车用气。是指各类汽车终端用户加气用气。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燃气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不包括燃气企业之间管道运输价格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构成

(一)综合配气价格

喀什市、疏勒县、疏附县、英吉沙县、莎车县、泽普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等10县(市)(以下简称10县市)综合配气价格0.4248/m³叶城县综合配气价格0.3207/

(二)分类用气配气价格

1.10县市分类用气配气价格:居民用气0.3518/m³工业用气0.7914/m³商业用气1.2258/m³集中供热用气0.3518/m³

2.叶城县分类用气配气价格:居民用气0.2803/m³工业用气0.6849/m³商业用气0.8995/m³集中供热用气0.2141/m³

3.车用气配气价格继续执行1.41/m³不变;喀什市城市公交车辆用气原购销价差1.08/m³作为配气价格;以槽车自提或配送的车载气不制定配气价格,继续实行市场化管理。

4.槽车配送配气价格:各县(市)通过槽车配送至加气站后再供应至终端用户(且用户数量较少)的用气,配气价格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市)实际,在据实核定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基础上,参照地区分类用气配气价格执行或自行核定配气价格。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按照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相应调整10县市和叶城县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含税,下同),非居民用气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

(一)10县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1.居民用气1.32/m³、1.34/m³调整为1.42/m³

2.工业用气1.77/m³调整为1.86/m³

3.商业用气2.35/m³调整为2.30/m³

4.车用气2.29/m³~2.32/m³调整为2.48/m³;喀什市城市公交车辆用气1.96/m³调整为2.15/m³

5.集中供热用气1.42/m³

(二)叶城县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1.居民用气1.20/m³调整为1.37/m³

2.工业用气1.77/m³,价格不变。

3.商业用气由2.35/m³调整为2.30/m³

4.车用气由2.32/m³调整为2.48/m³

5.集中供热用气1.20/m³

(三)槽车配送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各县(市)通过槽车配送至加气站后再供应至终端用户(且用户数量较少)的用气,由县(市)人民政府在核实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基础上,参照地区分类用气配气价格或自行核定的配气价格,形成终端用气销售价格。

、相关要求

(一)定期开展配气成本监审。燃气企业应对经营区域内天然气需求量进行科学预判、合理采购天然气,依法签订购销合同(协议),规范财务管理并做好年度审计。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开展配气成本监审,燃气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报送经营成本相关数据和资料。

(二)保障低收入和困难群体利益。各县(市)应充分考虑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经济承受能力,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并实施地方财政补贴、制定优惠气价或补贴气量等政策,确保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受到影响。

(三)严格落实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政策。燃气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相关政策。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的运行维护成本,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供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表具更换等服务成本已纳入企业配气成本,不得再向用户收费。

)加强政策宣传并做好明码标价公示。燃气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公示透明度达到100%,实行清单化收费管理,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价格调整时,提前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耐心细致向用户做好政策告知,调价前用户已购买未使用的天然气仍按原价格执行确保价格政策平稳落地实施。

)不断提高供气企业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燃气企业要加快物联网气表更换进度,为下一步实施居民阶梯气价打好基础;尽快开通企业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提供更加便利、快捷、优质的报装、购气、维护维修等线上服务,及时发布价格、用气安全等重要信息。

)规范燃气企业价格行为。燃气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严格规范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执行时间

202361零时执行,有效期5年,由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530


文件下载: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喀什地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调整终端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关联稿件:

《关于制定喀什地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调整终端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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