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客运总站有限责任公司、各县(市)客运站及相关企业:
为完善汽车客运站服务价格机制,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旅客、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和客运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新交运〔2020〕7号)相关要求,经依法依规履行政府制定价格相关程序,并经行署2025年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和道路客运行业发展需要,制定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和范围
喀什地区范围内取得经营许可的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按照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服务费用。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客运站提供的客运代理、客运发班、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等车辆站务基本服务,以及退票、站务等旅客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客运站提供的可由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客运站向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中国和外国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的,应按照中外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收取客运代理费;客运站提供的其他服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应按照本收费标准向客运站支付相应费用。
(一)车辆站务服务收费
1.客运代理服务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组织客源、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的,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按客运站出售的票价剔除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及车辆通行费后计取。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下客运站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的10%、8%、7%收取客运代理费。上述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应由客运站与承运人在营运客车(以下简称客车)进站协议中予以确定。收取客运代理费的,不得兼收客运发班费。
2.客运发班费。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的,可以收取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运发班费,客运发班费应按照客运运费剔除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及车辆通行费后计取。具体费用由客运站与承运人在客车进站协议中予以确定。客运站收取客运发班费的,不得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3.车辆安检服务费。客运站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要求,为本站始发客运车辆提供安全例行检查服务的,可向客运车辆经营者收取相关费用。车辆安检服务费按车次计收,7座及以下小型车辆、农村客运车辆(不分车型)最高不超过2.00元/辆·次,7座以上车辆最高不超过5.00元/辆·次。
4.其他服务费。客运站根据客运经营者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车厢内清洁、保温、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修理、代客运经营者受理行包托运业务等服务进行收费的,以及客运经营者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或因客运站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客运站或客运经营者互向对方收取班车延误脱班费的,收费标准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因车辆故障、交通事故、交通堵塞以及极端天气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发车,且已在发车2小时前提前告知客运站的客运经营者,客运站不得向其收取班车延误脱班费。
5.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客运站为营运车辆提供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超过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应标准。
(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
1.旅客站务服务费。客运站具备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站务服务,可向旅客收取相关费用。旅客站务服务费作为票价的构成部分,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下客运站,旅客站务服务费分别按最高不超过1.30元/张、1.00元/张、0.80元/张收取;客票票面金额不足10元的,每票次按0.20元收取。
2.退票服务费。旅客不能按时乘车的,客运站、客票代售处办理退票时可向旅客收取的退票服务费。退票服务费收费标准: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前办理退票的,按最高不超过客票票面金额的10%计收,不足0.50元按0.50元计收;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内(含2小时)办理退票的,按最高不超过客票票面金额的20%计收,不足1.00元按1.00元计收;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后1小时内(含1小时)办理退票的,按客票票面金额的50%计收,不足1.00元按1.00元计收;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后超过1小时的,不办理退票。
因延误发车或脱班的,除需做好善后工作并免费全额退票外,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旅客相应赔偿。旅客遗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应当免费为其补办客票。旅客购票后,需要改变乘车时间、车次的,在不变更起止站的前提下,可在起点客运站售票窗口或经客运站授权的购票网站或APP免费改签一次,改签时间应不晚于发车前30分钟;需要变更起止站或提出改签时间晚于发车前30分钟的,视作退票,相应收取退票服务费。
3.其他服务费。客运站根据旅客要求,提供送票、行包装卸、行包取消或变更、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等服务进行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客运站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行合理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客运旅客权益
保障残疾人员优抚优待权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伤残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客票票价和客运站服务收费减半执行。
落实儿童免费或半价乘车规定。除9座及以下客车外,凡符合相关年龄和身高要求的儿童,均享受免收客运站服务费或收费减半执行。具体条件为:1名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需单独占用座位或超过1名时,超过的人数客票票价和客运站服务收费减半执行,并提供座位;6~14周岁或身高1.3~1.5米的儿童乘车,客票票价和客运站服务收费减半执行,并提供座位。证明儿童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在客车满载情况下,免费乘车儿童人数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舍去小数位取整)。
(二)规范客运经营者收费行为
客运站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依规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客运经营者应至少提前7日在客运站、售票渠道等向社会公布执行票价;客运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还应在客票(含电子客票)标注或通过售票渠道公示上限票价。鼓励客运站、客运经营者向旅客免费提供改签服务。客运站、客运经营者应严格按本文收费标准,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三)制定和完善农村道路客运价格政策
依据《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各县(市)要根据客运行业发展需要,在统筹兼顾市场效率和满足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前提下,依规制定和完善农村道路客运价格政策,确保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发展。
(四)加强道路客运行业收费和信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客运行业价格执法监督检查;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及时建立健全道路客运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密切跟踪分析价格水平和走势,重点加强春运、节假日期间等重点时段价格监测,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及时提出价格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五)认真做好客运站服务收费政策宣传
地、县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政策宣贯、解读、培训,引导相关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正向舆论引导,宣传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对推动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升级、建设人民满意交通发挥的重要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客运站服务收费政策顺利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地区交通运输局和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兵团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从地方客运站始发的,站务服务收费按本文收费标准执行;地方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从兵团客运站始发的,站务服务收费按兵团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自治区另有相关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喀什地区交通运输局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