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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2-03-02 13:21 来源:喀什地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司法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委全面依法治地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委依法治地办)设在地区司法局,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地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地区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地委依法治地办相关工作,接受地委依法治地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地区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地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地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地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地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地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办上级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建议的工作;负责协调实施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行政公署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地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四)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喀什地区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负责促进和谐预防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初审、报批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七)负责喀什地区法治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

(八)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九)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部门、本系统队伍建设;协助各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完成地委、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喀什地区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本系统综合性会议和重要活动;管理机关档案、机要保密、综合治理及公务接待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等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使用工作;负责本局机关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二)依法治地与普法科。负责处理地委依法治地办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全地区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县市、地直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负责促进和谐预防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承办相关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审查工作;承担喀什地区行政公署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和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承担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核;承办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以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开展全面依法治地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地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地有关重要文件和法治政府建设相关报告;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组织开展全地区法治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拟订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决策;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四)法治督察科。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地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接受各县市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组织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组织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五)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承办申请喀什地区行政公署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涉及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应诉案件;指导、监督各县市、各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全地区“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权责清单梳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许可审核、确认、公示和行政处罚审核工作。

(七)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八)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规划和协调推进全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负责管理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承办司法鉴定、公证等相关资质初审工作;指导、监督相关法律服务行业建设;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九)律师工作管理科。负责律师管理工作;指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监督管理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喀什地区代表机构及律师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十)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初审、报批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技术保障科。负责指导本部门、本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应用系统建设、运行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十二)政工科。负责本部门、本系统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拟订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工作等工作;负责本局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援疆等工作;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党建、宣传、思想文化、新闻等工作;指导、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管理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指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区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喀什市人民东路350号
    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00-14:00,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姓名:外力·克衣木
    联系电话:0998-265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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