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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1-11-07 23:44 来源: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信访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区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综合协调指导地区信访工作。

(二)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地委、行政公署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群众来访。

(三)负责向地委、行政公署反映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

(四)承办上级机关和地委、行政公署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落实情况,拟定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地区领导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有关单位和县市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五)承担协调处理群众进京、赴自治区上访、集体上访的责任,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重要信访问题。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自治区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七)承担地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地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协调和组织信访工作的宣传和有关信息的发布,了解掌握信访干部队伍及联合接待场所建设情况,有针对性的组织干部培训。

(九)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应急、财务、资产管理、保密、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对外联络、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指导工作;负责信访统计分析工作;研究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建议;接受信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和答复工作,拟定信访工作综合性规则制度;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及时报送信访信息和紧急重大信访信息;开展信访理论研究和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工作,总结推广信访工作先进典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二)信件办理科。负责受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写给地委、行政公署及地区主要领导同志的来信;负责办理地委、行政公署其他领导同志交办的来信;负责群众来信的受理、交办、督办、回复和意见建议的征集工作;承办国家、自治区信访局转办、交办信件的办理、审核、上报和回复工作;综合群众来信及意见建议,及时向地委、行政公署领导同志报告重要社情民意及来信处理情况;负责检查和指导县市及地直部门单位信件办理工作。负责本局信息化工作;负责自治区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培训工作;承担自治区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的运行及维护任务;负责我局门户网站内容建设及安全运维;负责地区网上信访投诉平台的运维管理;指导县市和部门信访机构信息化建设;负责视频信访系统建设、运维工作,承担地区视频信访系统运行及有关视频会议保障任务;负责指导县市视频信访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三)督查办案科。统筹信访事项督查工作;研究提出县市和有关部门关于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进京、赴自治区非接待场所有关人员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承担地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信访矛盾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领导信箱”和地区“网上信访”工作,受理群众署真实姓名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形式提出的投诉事项;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投诉事项和“网上信访”事项;通报投诉受理工作情况;指导、检查和推动全地区“网上信访”投诉运行和受理工作。

(四)来访接待科。负责接待地委、行政公署以及喀什人民群众来访接待中心来访工作,接待、受理、转送、交办和督办来访事项;负责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来访群众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咨询服务及《信访条例》有关内容的宣传;协调县市和部门处理接待来访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综合分析来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地委、行政公署及领导同志反映重要来访情况,向县市和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进京、赴自治区以及地委、行政公署非接待场所有关人员劝返、信访事项受理、转办、交办及答复,维护地委、行政公署来访秩序;对县市和部门群众来访接待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地区信访局行政编制15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督查专员1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

第六条 地区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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