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3-00483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3-06-09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地区医保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来源: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09日 点击数:

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根据《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40号)精神,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地区医保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119337523@qq.com.

二、信函寄至: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28号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科(收)邮政编码:844000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

附件1: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9日

附件1:

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根据《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40精神,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现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普通城乡居民经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67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由70%调整为75%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经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335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由75%调整为80%。

二、调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

1.降低初次救助年度支付限额、倾斜救助报销比例。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初次救助不设起付线,按照80%给予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2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起付线为4000元,倾斜救助报销比例由80%调整为60%

2.调整医疗救助待遇享受人群及救助政策。根据新政办发〔2022〕40文件“第四类救助对象为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规定,将原依申请救助的低收入对象、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的大病患者合并为第四类救助对象,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开展高额医疗费用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7245元的(2022年喀什地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初次救助起付线由2500元调整为4000元,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标准由70%调整为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2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起付线由5000元调整为10000元,报销比例由80%调整为60%。

本政策自下发且系统上线之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中与该政策不符的,以该政策为准。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后,以国家、自治区新政策为准。


附件2:

关于《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提升优生优育服务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群众产前检查费用负担,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社字〔2010〕157号)和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支持三孩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文件精神,地区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对本地区职工及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进行调整。

一、背景依据

目前职工产前检查费包干费为800元;城乡居民的产前检查费只能由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按医院等级支付,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孕产妇产前检查费用支出负担较高,应适度提高生育医疗待遇支付水平,使生育期间女性基本生活水平得以保持和提高。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通过待遇调整,实现和保持基金良性运行,逐步降低参保职工、城乡居民生育负担。经请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同意,拟通过调整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多胞胎生育的补助标准,以降低参保职工、城乡居民生育负担。

二、工作过程

地区医保局牵头起草了《通知》,征求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建议。同时通过行署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组织地区财政局、地区卫健委、地区审计局,地区妇联、伽师、喀什市、疏勒县、疏附县医保局进行研究评估,形成了风险评估工作报告法律顾问审核,呈报行署分管领导审阅,提交行署常务会议研究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部分。第一部调整城镇职工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及多胞胎生育补助。一是城镇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由目前的每人800元提高至每人2000元,二是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子补助由目前的每胎200元提高至每胎1000元。第二部分新增城乡居民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及多胞胎生育补助。一是经卫健部门评估妊娠风险等级标识为绿色的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产前检查,所需费用由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二是妊娠风险等级标识为黄色、橙色、紫色的高危孕产妇,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1000元。三是妊娠风险等级标识为红色的极高危孕产妇,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1500元。分规范妊娠风险等级执行与产前检查费结算。按照生产时的妊娠风险等级支付相应产前检查费,产前检查费与生育医疗费一并在院端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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