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被授权人的职责和行使授权管理职权的具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喀什地区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职权中的部分事项决定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等被授权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喀什地区国资委代表喀什地区行署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
第四条 授权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董事会可将法定职权外的部分公司章程规定职权进行授权;凡属董事会法定职权的,不得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等被授权人行使。
(二)董事会应逐步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的年度预算(计划)管理制度,预算外的重大事项决策应经公司董事会决定。
(三)被授权人以年度为周期,将董事会授权事项和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向董事会进行书面汇报。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包括:
(一)一定金额内的交易类事项;
(二)一定额度内的银行授信事项;
(三)其他列明的授权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对授权采取“制度+清单”的管理模式,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性的同时,通过清单的动态调整,提高决策效率,更好地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一)授权清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经董事长签署后执行。
(二)董事会授予董事长的部分权限,董事长可以按照公司相关授权管理办法,授权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行使。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董事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和细化;当拟调整清单内容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收回或部分收回授予的权限;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或部分收回已经授予的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清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一)对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权限清单调整,由相关单位或人员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由董事长审批。经批准调整后的权限清单报董事会备案。
(二)对于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权限清单调整,由相关单位或人员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出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被授权人依据授权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履行公司党委前置审核程序。
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有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及其他文件,依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董事长可以依法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及其他文件。
第十条 总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负责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依董事会的授权和《总经理工作细则》行使职责。
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制度研究、决定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出资企业重大决策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的,由公司按照相关权限与程序(包括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进行决策,决策意见通过推选的董事或委派的股东代表在出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
第十二条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忠实、勤勉地从事经营管理工作,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因不正确行使授权事项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不利影响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当授权决策事项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偏离该事项决策预期效果时,被授权人有责任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