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2-00268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教育局
公开日期 2022-05-26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为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现制定本办法。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中职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喀什地区教育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6日 点击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全面落实《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技工学院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

第三条 资助工作坚持“政府统筹、部门负责、加大投入、正确导向、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普通全日制中专正式学籍在校一、二年级(三年制学生在校前两年享受助学金,二年制学生在校第一年享受助学金)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含预科)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鼓励实行按月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尊师重道,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认真完成学院安排的各项劳动任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八)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家庭学生;低收入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因父母重病或家庭发生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因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无经济来源的学生;孤儿且无经济来源的学生;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期动态调整。

(一)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按统一要求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其中有关家庭状况部分,由家庭所在地县(团)、乡(镇)级民政部门盖章证明。

(二)申请资料:①申请表;②户口本首页、本人页;③初中毕业证或高中毕业证复印件;④身份证复印件;⑤低保证或建档贫困证等证件复印件。

(三)班级初审。建立含5人及以上的单数班级审核小组,班主任为审核小组长。班级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数从多到少选双数同学成为审核小组成员。对本班同学的申请材料进行班级初审。

(四)班主任将初审资料上交系部学生科,由系部学生科牵头进行资格审核。经全国学籍管理系统审核后,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信息导入资助系统,提请系统审核。

(五)经自治区资助中心审核后,对全部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五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专业(班级)评议小组提交异议材料,专业(班级)评议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书面申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资助中心协调为全部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统一办理资助银行卡。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监管

第九条 根据上级部门下拨款项的到位时间来确定发放。依据审核结果,由学院财务部门按规定标准将款项直接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资助卡)。

(一)各系部资助专干收齐初审资料,交资助中心审核后,办理资助卡。

(二)由资助专干提供发放前的资助信息确认签字表,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要求学生本人签字按手印,班主任签字按手印后交资助专干。

(三)确认信息无误后,资助专干收齐发放表,做发放前的汇总表格,由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资助中心。

(四)交由计财处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一)每月5日前,资助中心完成上月资助工作小结并报分管领导。

(二)每月10日—15日由资助专干提供当月各班级的助学金发放确认签字表进行签字确认。

(三)每月17日前完成发放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信息核对、发放签字、资助专干汇总发放名单信息、领导审核等工作。

(四)每月18日前,资助中心将发放明细台账交计财处学生资助管理人员。

(五)每月27日前,计财处向资助中心反馈本月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

(六)如遇特殊情况可顺延20个工作日。

(七)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扣压、挪用助学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违者按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籍管理与资助管理及免学费合并的原则,对在校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如发生学生休学、退学情况,经院领导批准后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先进行系统信息处理,后对资助系统进行实时调整。

第十二条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并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专题汇报。

第十三条 由学院纪检监察处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对于不作为、乱作为、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设立助学金工作举报电话:0998-2511223。

第十五条 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应通过记入个人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喀什地区资助管理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档案管理>的要求》(2014年2月20日)的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档案规范管理。

建立学生资助专项档案,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学生贫困证明(低保证明、县级民政部门签章的困难证明等),国家助学金审批表(班主任签字,学院盖章),国家助学金发放凭证(有学生签字),以及每月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地区资助中心的基表等。

第十七条 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资助档案归类整理工作。

第十八条 资助档案以年度为基准建立档案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以补充文件下发。解释权归学生处。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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