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从源头杜绝骗取(套取)补贴资金,全面推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考核是指地区农机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农机主管部门依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考评的目标是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突出工作成效,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工作的实效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稳步推进、简便易行、定量定性、综合评价、分级考评、层层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指标分为本级和县级。
考核指标共设立涉及制度建设、重点工作、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等指标,对资金支付率低、出现严重违纪违规等情况的实行扣分及一票否决。
根据上级部门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设立乡镇考核指标,并制定下发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第六条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评制。年度工作结束后,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对照当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管理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自评,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报送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七条 绩效考评方法主要采取平时报送的资料审查存在的问题与实地核验发现的问题相结合的方式,对自评情况进行查验核实。
资料审查是指对各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按逐项指标进行核实,查看相关原始材料;实地考核是指采取随机方式对各县(市)购机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与自评情况差异较大的,各县(市)农机主管部门需附简要的文字说明。
第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需对其提供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问题,一经查实,追究责任。县级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内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绩效管理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第九条 绩效管理工作考评结果与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支付率挂钩。
第十条 考评年度内如出现经纪检、检察、公安、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完善绩效考评相关指标和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4年12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