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2-00236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2-05-17 文号 喀地民字〔2022〕9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现就提高喀什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提高喀什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来源:喀什地区民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17日 点击数: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及地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各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2〕40号)文件精神,经行政公署同意,现就提高喀什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喀什地区城市低保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56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616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4600元/年提高至不低于5292元/年。

(二)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喀什地区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从目前的420元/月提高到462元/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从目前的296元/月提高至不低于340元/月。

(三)分类施保保障水平

最低生活保障“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的实际补助水平根据救助家庭实际适当调高救助档次。

二、提高特困人员和孤儿救助保障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提高喀什地区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城市集中、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从目前的不低于9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035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6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690元/月。

(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提高喀什地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14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61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10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150元/月。

三、执行时间

此次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是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行动,体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地委、行政公署对喀什地区各族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各县市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按标准、时间落实好提高标准工作。

(二)科学确定救助标准。各县市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时,要结合年度社会救助资金总量,加强各类社会救助资金支出预算,做到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测算,实事求是地研究核定标准,确定低保档次补贴水平,确保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无缺口,结余不越线。要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各类救助对象的精准认定识别,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各类困难群体有进有出,保障人数总体稳定。

(三)做好系统调试和提标资金补发工作。各县市要提前做好低保提标后救助对象档次变化统计摸底工作,对档次发生变化的,对照分档救助家庭类别,加强入户核实,完成系统更新调试,做到提标和调档工作同步进行,系统调试有序跟进。同时,要按照已发放但未达到新标准月份的低保、特困、孤儿发放名册予以补发救助资金,2022年5月底前兑现到位。

(四)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配套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好配套资金,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要统筹用好自治区和本地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要做好资金申请、拨付、发放过程中的衔接配合,及时兑现到位,杜绝挪用、截留、克扣等问题,确保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安全、高效执行。

(五)加大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提标政策的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2022年各类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及档次,普及宣传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各县市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提标文件和工作落实情况报地区民政局、地区财政局备案。

喀什地区民政局              喀什地区财政局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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