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3-00035 公开信息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公开日期 2022-12-30 文号 新政办发〔2022〕85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安排,结合试点工作,现就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30日 点击数: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安排,结合试点工作,现就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逐步构建权责明确、管理规范、交易顺畅、信息透明、服务完善、保障有力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形成全区互联互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扶持,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积极稳妥推进。

——坚持公益性为主。以为农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推动农村改革发展。

——坚持依法交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违法违规交易。

——坚持公开公正。推动交易规范有序运行,确保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经过科学论证,由当地政府审批后,依法办理登记或注册手续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建立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依托当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场所建立。建设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名称实行统一命名,事业法人性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名称为“行政区划名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企业法人性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名称为“行政区划名字号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构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应以县域为主,逐步建立健全区、地、县、乡四级互联互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1.建立完善自治区级统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自治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推动农村产权跨区域流转交易,支持金融机构有序接入,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经营主体融资。自治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按照统一系统建设、信息发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割结算、交易鉴证、收费标准、服务要求和分级办理业务“八统一分”要求,负责全区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的制度设计、业务管理、系统建设、网上交易、指导服务、组织培训、依规实施和监测运行等工作。推动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承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业务。

2.建立完善地(州、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地(州、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日常监管、信息发布、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指导服务、数据统计,组织开展农村产权线上线下竞价交易,承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相关业务。

3.建立完善县(市、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县(市、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资料审查、合同签订、价款结算、交易鉴证、资料管理、政策咨询、培训指导等工作。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交易标的权属、交易双方资格、土地规划和用途等交易资料及信息。对本辖区内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活动实行一体化运营。

4.建立完善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在县(市、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查验审核、登记录入,组织进场交易,提供政策咨询,做好资料归档备案和纠纷调解等。建立村级信息员制度,信息员主要配合做好信息收集、现场查看、联系农户等工作。

5.理顺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关系。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理顺县、乡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与更高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关系。重点抓好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带动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鼓励地(州、市)、县(市、区)联合共建或者区域联建。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所在市(区)可以与地(州、市)联合共建,不提倡单独建设。各地已经设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交易系统,要按照市场化机制整合资源,逐步纳入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一体化运营体系。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行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其他投资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查验核实、登记备案。产权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共有产权交易要共有人同意方可进行,确保没有权属纠纷。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内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应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并提供统一的转让申请、受让申请、交易合同、交易鉴证等格式文本;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测绘、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调解仲裁、规模化经营等配套服务;还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和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等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形成集各项功能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进入市场流转交易。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园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2.“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3.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机动地和未承包到户的土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5.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6.灌溉用水户水权。是指各级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灌区内的灌溉用水户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或下达用水计划等方式明晰的用水权。用水权属凭证的合计可用水量、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灌区取水许可明确的许可水量和期限。

7.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8.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9.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10.其他。是指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及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方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等,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类产权的出租、转让、入股、拍卖、合资合作、抵押、招标及其他方式的交易,必须逐项进行,不得将多项产权“搭配”“捆绑”后进行集中交易。

(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程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照转让意向登记、资格核验、信息发布、受让意向登记、组织交易、资金结算、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等程序进行。自治区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交易程序、细化交易流程、规范交易行为,推进交易市场有序运行。

(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档案管理。产权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资料,按照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

(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规则

1.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的农村产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

2.产权转让方凭产权权属有效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进入市场申请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书面证明。产权价值评估工作依法进行,交易过程必须有村民代表全程参与。达成交易意向后,必须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交易合同。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值的,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4.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进入市场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产权是否需要评估,由农户自主决定或与意向受让方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农户自主交易。

5.农户进入市场交易产权,免收交易服务费。其他主体进入市场交易产权,允许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制定。

6.市场交易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操纵或扰乱市场交易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行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对进入市场主体的交易信用、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记录。

8.水权交易要遵守水利部制定的统一交易规则,定期向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报告交易情况。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管

(一)落实监管责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要强化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规范运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

(二)加强用途管制。农村产权各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农村产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水域滩涂等产权流转交易后,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不能损害农民利益。

(三)建立报告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定期向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管部门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及季度、年度工作报告,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强化行业自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探索建立行业协会,积极推进行业规范、交易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开展经验交流、政策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形象,提高市场公信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到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各级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共同负责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同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等。各级发改、财政、科技、自然资源、水利、商务、乡村振兴、林草、供销、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共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地要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营。各级政府应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风险担保基金,用于化解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等交易风险,完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担保再担保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租赁和按揭金融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开展担保业务。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与金融服务联动机制,对进入市场交易的项目给予金融支持。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广泛宣传农村产权公开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提高农民的产权意识,提升进入市场交易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加强对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效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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