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编制的《新疆煤田火区治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索引号 | 01037361X/2025-00330 | 公开信息来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
公开日期 | 2025-03-24 | 文号 | 新政办发〔2025〕8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编制的《新疆煤田火区治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编制的《新疆煤田火区治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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