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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5年下半年喀什地区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2-09 16:34 来源:喀什地区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今年以来,喀什地区水利系统始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力有效查处了一批涉水违法案件,法治水利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为全地区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强化典型示范引领,促进全地区水行政执法提质增效,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从全地区水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对事实确认准确、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的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普法宣传,将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强化典型示范引领,加强警示教育。

附件:喀什地区水利局公布2起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喀什地区水利局        

20251118日       



附件:

喀什地区水利局公布2起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林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案件承办单位:岳普湖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5116日,岳普湖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岳普湖县巴依阿瓦提乡阿热盖买(4)村监督检查时,在林某的地里发现一眼新的井。经初步调查,该机井系林某所凿,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凿井,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

2025117日,岳普湖县水利局对此违法行为立案,经过现场定位、拍照、勘验、询问、查阅历史违法记录,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林某隐瞒事实阻碍调查。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林某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凿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林某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及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岳普湖县水利局按照程序向林某告知拟处罚内容,告知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放弃以上权利。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三)多次实施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四)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伪造、篡改、隐匿、转移、销毁证据,隐瞒事实阻碍调查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林某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的规定,岳普湖县水利局对林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封填涉案机井。

林某在规定期限内封填了涉案机井,由于经济困难无法在15日内缴纳1万元罚款,向岳普湖县水利局申请延期缴纳罚款,岳普湖县水利局审议后同意林某的申请,最终林某在延期的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一)强化水资源保护法治意识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凿井,且有历史同类违法行为,反映出部分群众对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漠视。岳普湖县水利局通过依法立案处罚,向社会明确传达了水资源保护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信号,有利于增强民众依法取水、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法治意识。

(二)彰显执法的刚柔并济

在执法过程中,岳普湖县水利局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充分考虑当事人资金困难的实际情况,同意其延期缴纳罚款,给予合理的缓冲时间,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理念,有助于提升执法的社会认可度,促进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推动问题整改与行业规范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填埋涉案机井,完成了问题整改,有效遏制了地下水位下降,保护了水资源。同时,本案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起到了警示作用,规范了行业行为,促使相关从业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

案例二: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采砂活动案

案件承办单位:疏附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58112310分,疏附县水利局执法人员接到木什乡水管人员的举报电话,反映在疏附县木什乡卡浪沟吕克河存在非法采砂行为。执法人员立刻到达案发地点调查,某有限公司安排4台挖掘机和3辆自卸车在疏附县木什乡卡浪沟吕克河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采砂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除外)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规定,现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

疏附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拍照、定位、现场测量等取证,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范某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内开展非法采砂活动。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疏附县水利局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的规定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湖部分32开采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内容,认定该行为情节较重。有限公司给予罚款3000元、没收非法所得78113.33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七日内修复河道原貌。

典型意义:

一是此案件的查处,不仅是对该有限公司行为的处罚,更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警示。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公众对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公民的法治观念,促使更多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是强化执法力度。通过对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展示了水利系统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决心。这不仅提升了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还增强了公众对政府执法行为的信任和支持。

三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非法采砂行为不仅破坏了河道生态环境,还影响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通过对该行为的严厉查处,不仅保护了河道生态环境,也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此行政处罚案件体现了疏附县水利局对河道管理和保护的重视,也表明了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通过对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不仅起到了震慑作用,还警示了其他潜在的违法者,提高了公众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同时也为今后的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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