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6-00620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
公开日期 2026-08-24 文号 喀署办发〔2026〕25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新政办发〔2026〕1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26年喀什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202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4日 点击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202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行政公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6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喀什地区202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新政办发〔2026〕1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26年喀什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26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2026年全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南部山区部分县域有加重趋势。其中,预测5—9月是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高发期,特别是汛期极端强降雨过程及地震引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可能性增大,预测莎车县、叶城县、岑岭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10—12月地质灾害相对低发,需防范由冻胀、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同时,要加强防范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和矿山开采、削坡建房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一)降水、气温变化趋势预测。根据气象局部门预测,预计2026年光热水条件好于历年。喀什平原地区年平均气温13—13.5℃,较历年平均偏高0.8℃;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年降水量93.7mm,较历年平均偏多10%;莎车县、叶城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山区及浅山区降水量较历年偏多;喀什平原地区年降水量55.7—95mm,除巴楚较历年同期偏少25%,其他各地较历年平均偏多10%;春季大风、沙尘、局地冰雹、暴雨洪涝等极端灾害性天气频次多于历年,强度略重于2025年。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结合2025年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震活动情况和2025年冬季积雪及2026年度降水、气温变化趋势预测分析,预测2026年全地区地质灾害较往年呈上升趋势,灾害主要集中在5—9月汛期,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多发。2026年需加强防范的区域包括:叶城县、岑岭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的高山区及中山区,莎车县、英吉沙县、疏附县、伽师县、巴楚县的中低山区。叶城县易发区乡镇包括:棋盘乡、柯克亚乡、乌夏巴什镇;岑岭县易发区乡镇包括:新华镇、玉叶镇、宝玉镇、永康镇;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易发区乡镇包括:马尔洋乡、大同乡、库科西鲁格乡、瓦恰乡、科克亚尔乡、塔合曼乡、塔什库尔干乡、达布达尔乡;莎车县易发区乡镇包括:达木斯乡、霍什拉甫乡、喀群乡;英吉沙县易发区乡镇包括:艾古斯乡;疏附县易发区乡镇包括:塔什米里克乡;伽师县易发区乡镇包括:古勒鲁克乡、玉代克力克乡、和夏阿瓦提镇;巴楚县易发区乡镇包括:三岔口镇;喀什市易发区乡镇、街道包括:荒地乡、亚瓦格街道。

二、2026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

(一)压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结合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地、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将年度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序开展。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落实自然资源部门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责任,住建、交通、水利、文旅、铁路等相关单位要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地质灾害的排查与风险管控,督促指导防灾责任人严格落实避灾和治理责任。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汛期核查成果、2026年度汛期气象趋势预测和历年灾害发生规律,科学编制、报批和实施本行政区域202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清单,将防灾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和具体点位,逐项对照推进落实。协同各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综合治理,做好灾险情信息共享。紧盯汛期重点时段,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地震重点危险区等重要区域的地质灾害防范。(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地区气象局、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基础设施段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升地质灾害主动预防能力,完善“人防+技防”监测预警体系;规范群测群防工作,动态更新各级党政负责人、行业管理部门责任人和群测群防员信息,建立信息畅通报送机制,同步更新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系统预警接收人,确保各级防灾责任人和群测群防员第一时间接收预警信息;结合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各县市做好辖区内监测预警设备运维经费保障,加强监测预警设备运行维护,提升监测预警设备在线率,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持续强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水利、文旅、交通等多部门联合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关注强降雨等极端天气过程,科学分析研判地质灾害风险,着力加强山洪引发泥石流预报预警工作。强化地县两级预警,针对灾害性天气适时加密预警预报频次,及时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推送至乡镇防灾责任人和群测群防员,解决预警信息“最后一公里”问题。健全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叫应”机制,严格落实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形成预警、响应、反馈核实工作闭环管理。强化关停撤转刚性措施,严格落实“三个紧急撤离”和“四个一律”要求,确保应转早转、应转尽转。(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地区气象局、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开展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地质灾害易发、多发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有计划开展巡查排查,重点针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镇、人口密集居住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重要交通干线、大中型工矿企业、重点水利、电力、通信工程、施工工地、施工便道、临时工棚、牧民临时帐篷、农家乐、经营性自建房等重点地段开展全面排查检查。严格落实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制度,紧盯短时强降雨、持续性降雨和夜间降雨等关键时段,同步落实好“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工作措施,做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结合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制度,逐点逐项制定防灾预案,及时发放更新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探索遥感信息技术、无人机、人工智能等在地质灾害巡查排查、早期识别、监测预警等方面的应用。对已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动态复核已销号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治理工程运行管护情况,确保工程持续发挥防灾实效,严防治理工程管护不到位,导致新增风险隐患。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发挥驻守专家作用,做好专业技术支撑,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地质灾害隐患清单,并提出防范应对建议。(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自然资源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林业和草原局,地区气象局、自治区地质局喀什地质大队、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基础设施段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点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地质灾害防范。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深入研判在建交通道路、水利水电、生产矿山等重点工程领域的地质灾害风险,加强地质灾害防范与风险管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预案,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展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为项目选址、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科学选址,合理布局,规避危险区域。对未依法开展评估或评估结论不满足防治要求,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和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设计阶段同步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设计,施工阶段同步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阶段同步验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严防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威胁或诱发地质灾害。(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基础设施段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科学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内地质灾害具体情况和治理需求,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项目谋划、入库申报工作,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和地质援疆资金支持,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原则,实施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险,最大限度消除或减轻地质灾害隐患风险;要加强已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对于工程治理成本远大于搬迁成本,或工程治理无法有效消除或减轻地质灾害威胁,的,结合乡村振兴统筹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要规范使用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各相关部门要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项目周期全过程,全面开展绩效评价。(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提升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建、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地质灾害、测绘、交通、通信、医疗、电力等专业技术骨干遴选和培训演练,着力提升专业队伍应急能力;加强物资配备和经费投入,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后能迅速提供应急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地区通信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地质局喀什地质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认真组织地质灾害科普宣传和避险演练。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广播等新闻传播媒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阵地,对当地群众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识别、预警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应急避险科普宣传,分领域、分层级对地方党政干部、基层防灾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和受威胁群众开展防灾避险培训,提升基层干部群众在极端气候条件下的防灾避险应对能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群测群防员至少开展1次灾害识别、隐患排查、预警响应、信息报送等实操技能培训。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在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内开展1—2次地质灾害避灾避险演练,完善预案流程,熟悉预警信号和避险路线,不断增强干部群众自救互救和防灾避险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值守调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地质灾害值班值守、灾险情速报等制度,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紧急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主动了解灾险情信息,立即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及地区自然资源局,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级住建、交通、水利、文旅、林草等有关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时,要立即将信息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确保信息共享及时畅通,第一时间响应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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