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5〕4号)等政策规定,为规范喀什地区托育服务相关收费管理,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经喀什地区行政公署2026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喀什地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范围及托班设置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四种班型,其中:乳儿班招收6—12个月婴幼儿;托小班招收12—24个月婴幼儿;托大班招收24—36个月婴幼儿;混合班招收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取的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核定基准收费标准为基础,托育机构可结合等级评定结果、房屋租金等因素,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普惠性托育机构开设半日托服务的,其半日托保育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班型全日托保育费收费标准的60%。
三、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
1.乳儿班:600元/生·月;
2.托小班:500元/生·月;
3.托大班:400元/生·月;
4.混合班:500元/生·月。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
1.乳儿班:1000元/生·月;
2.托小班:900元/生·月;
3.托大班:800元/生·月;
4.混合班:900元/生·月。
(三)开设托班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400元/生·月;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1000元/生·月。
(四)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取的保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决定。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收费公示要求。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应包含单位(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财政补助等相关内容。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招生简章应写明单位(机构)性质、办园(托)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严格落实收费收缴管理规定。保育费应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服务性收费应以方便婴幼儿保育为目的,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不得与保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严格落实退费管理规定。婴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育成本情况退还相应预收费用。由于放假(不含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婴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0天和4天)的,按保育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育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育费。因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育费。因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退园(机构)的,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全额退还所收取保育费,造成婴幼儿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喀什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喀什地区教育局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