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9月起,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试点观察员城市身份多次参加国家住建部组织召开的各类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会商会、培训推进、调研座谈会,学习汲取住建部选定的全国第一、二批试点城市中心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并积极向住建部表示参加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的意愿。2024年11月,经过喀什地委、行署高位推进、统筹协调,积极组织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喀什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同意将喀什地区列为第三批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4〕106号)关于“完善试点方案,细化实化试点举措,制定实施办法及细则”的要求,喀什地区应制定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性文件,为试点工作落地提供政策指导。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3.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规定:“4.0.20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本人收入核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符合国家及当地规定范围缴存资金应由本人承担。”
4.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新建金〔2022〕6号)中规定:“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5.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于2023年出台的《喀什地区落实“十四五”新疆扩大内需实施方案责任分解方案》、《喀什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喀署办发〔2022〕57号)和《关于印发〈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扩面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行署办公室小红头)也均对制定出台相关喀什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要求。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金函〔202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扩大缴存覆盖面推荐做法清单(2024版)的通知》(建办金函〔2024〕38号),以及疆内外特别是住建部选定的第一、二批试点城市出台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和实施意义
(一)明确适用范围。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新市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
(二)明确缴存门槛。不限定户籍、地域、职业、社保缴纳、税收等身份门槛条件,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签订缴存使用协议自愿在喀什地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明确缴存方式。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灵活确定月缴存额度,自主灵活选择按月连续缴、存者按一次或分多次缴存的方式。
(四)明确身份可转换。灵活就业缴存人身份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可相互灵活转换,两地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灵活转移接续个人账户。
(五)明确提取退出机制。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随时停缴、提取和退出。同时明确可灵活提取的是以灵活就业缴存人身份缴存资金部分,原先在单位工作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要按照单位缴存职工提取使用政策规定管理。
(六)明确提贷使用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提取和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用途。
(七)明确支持政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可享受年度缴存补贴,高校毕业生和管理人才还可享受缴存开户补贴和贷款额度上浮,以及购买“好房子”上浮贷款额度等。
(八)明确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以及资金管理等环节的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并行机制,确保政策办法的有效实施。
通过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一是有利于扩大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普惠性,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多样化的住房需求。二是有助于促进喀什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缓解住房市场供需矛盾,优化住房资源配置;同时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率。三是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共同富裕、社会和谐发展。
四、具体内容解读:
(一)灵活就业人员范围是什么?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包括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新市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自主就业创业的各类人员。如:外卖快递员、送餐员、网约司机、代驾、保洁、保姆、网络主播、文创设计、独立艺人、零散雇工、临聘用工以及文化旅游、农林果牧等特色产业相关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灵活就业人员怎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交多少?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可在线通过下载按照手机公积金APP或到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包括受托银行延伸服务网点)临柜申请开户缴存。
关于缴存额: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当年公布的喀什地区单位缴存职工月缴存额合计规定范围(目前2025年7月前最高5950元/月,最低162元/月),自主确定月缴存额。
关于缴存方式:灵活就业人员签订缴存使用协议,自主确定可按月连续缴存,也可按月缴存额的倍数一次或多次灵活缴存,当年最长可缴至次年的6月。灵活就业人员还要签订缴款委托收款协议,绑定划扣个人银行账户,通过在线或银行柜面等多种支付渠道进行自动或自主扣划缴款。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使用,能不能随时停缴?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租购自住住房、归还住房贷款。当然,没有公积金贷款、不存在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担保和个人账户未冻结的,可以随时停缴退出,提取个人账户内以灵活缴存人身份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部分。但是,以原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转入的住房公积金资金部分(包括异地转入),还应按照单位缴存职工现行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使用。比如:灵活就业人员之前是在某单位工作并且开户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的,之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己又以灵活缴存身份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在想停缴销户退出,那么以灵活缴存人身份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可随时全额提取,但是在原单位缴存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应封存满6个月后方可提取。
(四)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可以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一年内购建自住住房、置换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首套房五年期(含)以下贷款年利率为2.35%,五年期以上为2.85%;贷款额度最高7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0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比如:某男性40岁灵活缴存人在乌鲁木齐市购买了一套总价100万的新建商品房,准备申请公积金贷款,那么根据房屋总价、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等因素初步计算,他可以申请的贷款额度是70万,贷款期限最长是25年。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即不是法院惩戒的失信人、近两年没有贷款连三累六逾期等不良个人信用记录等)
2.开户正常足额缴存满12个月至贷款申请当月;(即开户缴存时间跨度和缴存月份都要满12个月)
3.夫妻双方均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即不能同时申请两笔贷款)。
当然,具体情况还要根据个人情况,按照喀什地区相关规定审核确定。
(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贷款额度如何计算?如何还款?
在贷款额度的确定上,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体现“多缴多贷、长缴多贷、存贷挂钩”的原则,综合考量缴存情况、房屋总价、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可贷金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
参考可贷金额=(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借款申请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㗼/font>倍数。
其中:
倍数是指: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月均缴存额合计小于1000元的,倍数为10;月均缴存额合计在1000-2500元之间的,倍数为15;月均缴存额合计大于2500元的,倍数为20。
比如:某灵活缴存人从2025年1月开户缴存起至6月,每月缴存500元,然后从2025年7月到12月调整每月缴存2000元,2026年1月又调整每月缴存3000元,并在当月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从2025年1月至2026年共13个月的缴存余额是500×6+2000×6+3000=18000元,其从2025年1月至2026年共13个月的月均缴存额是18000÷13≈1385,贷款倍数确定为15倍,其初步计算的贷款额度是18000×15=27万元。
另外,贷款额度应在所购建住房总价的80%以内、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60%等等。
下表,选取了几个有代表性的月缴存额测算其对应的最高贷款额度,供大家参考:

灵活就业人员取得贷款后,还要继续履行缴存义务,签订月对冲扣划还贷协议,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定期从个人缴存账户余额中划扣归还贷款本息。因此,灵活就业人员要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保证足额划扣还款,防止出现逾期,以免影响个人信用。
(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可以享受6项优惠政策,包括:
(1)纳税扣除政策。灵活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缴存补贴政策。灵活缴存人开户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后,在其销户前未提取或未办理过贷款的,其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的新增缴存额(不含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转入部分),按照年利率0.5%标准,根据具体缴存情况给予缴存补贴,并计入其个人账户中。(在每年按公积金存款余额年利率1.5%计息的基础上,如果按照目前最高月缴存额5950元一次缴足1年,还可最高获得356元的缴存补贴,比银行存款划算。)
(3)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支持政策。对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首次开户且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开户补贴,每人只能享受1次开户补贴;同时,在喀什地区购建住房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在不超过房屋总价80%的前提下,还可在现行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浮20%。
(4)助推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面向乡村经济多元化相关种植、养殖等特色产业从业人员,以及喀什古城和各县市周边文化旅游景区个体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产业、行业创业融资需求,鼓励各家商业银行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助推乡村振兴、旅游优势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
(5)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支持政策。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消化存量、优化增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灵活就业缴存人购房给予价格优惠。支持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好房子”,对购买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的适当上浮贷款额度,实现房地产企业、灵活就业缴存人互惠双赢。
(6)提供信用激励。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在社会相关领域的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对灵活就业缴存人在金融服务方面给予支持。依托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和延伸服务优势,提供业务办理绿色通道、信贷政策倾斜和金融增值服务。
政策解读部门: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喀什市解放南路312号建设大厦2楼
联系电话:0998-2578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