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社会公众理解和执行《喀什地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深化殡葬改革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切实解决喀什地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均衡、个别地方存在违规经营和散埋乱葬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推进殡葬移风易俗,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殡葬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本《指导意见》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4.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殡葬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和工作要求。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四个部分,系统提出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具体规范和保障措施。
1.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强调坚持公益属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
2.墓地建设:从公益属性、规划布局、设施选址、建设标准、审批程序、资金来源、建设要求等七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确保公墓建设合法、合规、生态、节地。
3.墓地管理:明确了公墓的服务范围、管理主体、收费标准、档案管理和服务监管要求,着力构建权责清晰、管理规范、运行透明、监督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4.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强化宣传引导三个方面,为确保《指导意见》落地见效提供组织保障和舆论支持。
四、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喀什地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适用对象:主要为各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单位,以及相关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组织。
·服务对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严格限定为公墓所在乡镇或村(社区)户籍的村民,不得对外经营。
五、实施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2025年1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在试行期间,将根据执行情况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解读机关:喀什地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0998-285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