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6-00467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协作机制工作专班
公开日期 2026-07-15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现公布本地区5起招标投标领域典型违法违规案例,曝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全行业深刻自查、全面整改、坚决纠偏,切实维护公平公正、透明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喀什地区招标投标领域典型违法违规案例

来源:喀什地区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协作机制工作专班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5日 点击数:

为深入推进全地区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持续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交易秩序,严厉整治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履职失范、信息泄密等各类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切实破除行业乱象、净化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纪、以案促改的警示教育作用,倒逼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压实法治责任、规范从业行为,筑牢招标投标领域合规底线、廉洁防线。现公布本地区5起招标投标领域典型违法违规案例,曝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全行业深刻自查、全面整改、坚决纠偏,切实维护公平公正、透明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案件一:项目未按要求公开招标,存在化整为零的行为

2021年疏勒县某医院医疗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招标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政策文件不熟悉,理解不透彻,未合理规划招标标段,造成该项目未按立项要求统一公开招,存在化整为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2512月,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招标单位项目负责人诫勉处理

案件二:企业围标串标、贿赂关键岗位人员、非法“转卖”中标项目

20265月,莎车县公安局接县纪委监委移送线索,反映某工程建设公司法人张某等人涉嫌在多个水利项目中串通投标。经查发现以下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通过贿赂业主单位关键岗位人员,以极低代价获取包含工程量清单、技术参数在内的完整标底。二是设立专项“专家费”,通过多层中间人层层转包,最终向评标专家组组长及核心专家行贿高达50万元,确保“意中人”中标。三是张某等人长期控制或联系多达19家公司参与陪标,形成固定的“主投+陪标”矩阵,通过精心设计的报价梯度制造竞争假象。四是非法“转卖”,中标后犯罪嫌疑人并不实际施工,而是将项目以中标价高比例转卖给实际施工人,坐收高额“过手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职能部门对涉案的5人进行刑事拘留,冻结涉案资金90万元,退赃退赔300余万元涉案资金。

案件三: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存在违法转包行为

莎车县某中学建设项目实施期间,中标企业违反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约定,未按要求派驻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和质量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项目现场存在管理缺位。中标企业未与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人员建立劳动用工、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缴纳关系。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该企业上述行为符合工程转包违法情形,依法认定为违法转包。

20264月,综合考虑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本次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安全生产事故及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七十三条及《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中标企业处以中标金额0.5%的罚款,对中标企业片区负责人、直接主管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额0.5%的罚款,合计处罚金额30.2万元。

案件四:代理机构违规泄露评标委员会信息案

20266月,某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上传的资料中废标通知书附有专家签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如下处罚:对招标代理机构处以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处以2750元罚款,合计罚款52750元。

案件五:招标人泄露核心机密、收受贿赂

2024年英吉沙县某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为英吉沙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法人代表,与涉案企业私下串通。在项目招标环节,向涉案企业泄露招标参数、评标标准信息等核心机密,协助企业优化投标文件,为该企业顺利承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提供不正当帮助。事后,该招标人以“回报费”为由,主动向涉案企业索要现金12万元。其行为既违反廉洁纪律,也涉嫌职务犯罪,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英吉沙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涉案金额、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受的12万元财物,上缴国库。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全地区所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评标专家等各方主体,要以本次通报的典型案例为镜鉴、为警示,深刻汲取案件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强化行业自律,自觉遵守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坚决抵制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违规履职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主动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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