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025年8月更新版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新交综〔2005〕86号、新政函〔2010〕278号、新政办发〔2017〕131号、新政办函〔2021〕5号、新交发〔2021〕1号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是 否 否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按小时:每小时0-2元(小车) 、每小时 0-4元 (大车) 2、按天:5-20元/天;3、夜间停车费5-10元/天/车;(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新发改规〔2022〕14号、喀市发改字〔2013〕236号、莎发改收费〔2015〕02号、泽政复〔2021〕440号、岳发改〔2022〕91号、巴发改规〔2023〕2号、叶政办发〔2023〕60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否 否 否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按小时:每小时0-4元;2、夜间停车费不超过8元/天/车;(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新发改规〔2022〕14号、勒政批复〔2021〕388号、岳发改〔2022〕91号、巴发改规〔2023〕2号、叶政办发〔2023〕60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否 否 否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拖车费 1、执行公务、执法过程中发生故障和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不收取拖车费; 2、交通事故处理期间免收停车费; 3、清障车将车辆拖曳至原停放地10公里以内的,载重量30吨以下(含30吨)的大车220元/车次,载重量30-45吨(含45吨)的大车260元/车次,载重量45吨以上的大车360元/车次,小车140元/车次,三轮摩托车(电动车)50元/车次,二轮摩托车(电动车)40元/车次; 4、清障车将车辆拖曳至原停放地10公里以外的,除收取拖车费外,拖曳载重量45吨以内(含45吨)的车辆,10公里以上部分每超出1公里收取1元/车.公里,拖曳载重量45吨以上的大车,10公里以上部分每超出1公里收取2元/车.公里;以上标准为最高上限标准,下浮不限。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喀发改收费〔2012〕603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否 否 否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1、客运代理服务费,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下客运站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的10%、8%、7%收取客运代理费; 2、客运发班费,可以收取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运发班费; 3、车辆安检服务费,车辆安检服务费按车次计收,7座及以下小型车辆、农村客运车辆(不分车型)最高不超过2.00元/辆·次,7座以上车辆最高不超过5.00元/辆·次/。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新交运〔2020〕7号、喀地交规〔2025〕1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否 否 否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1、旅客站务服务费,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下客运站,旅客站务服务费分别按最高不超过1.30元/张、1.00元/张、0.80元/张收取;客票票面金额不足10元的,每票次按0.20元收取; 2、退票服务费,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前办理退票的,按最高不超过客票票面金额的10%计收,不足0.50元按0.50元计收;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内(含2小时)办理退票的,按最高不超过客票票面金额的20%计收,不足1.00元按1.00元计收;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后1小时内(含1小时)办理退票的,按客票票面金额的50%计收,不足1.00元按1.00元计收;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后超过1小时的,不办理退票。(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否 否 否 五、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0.85-2.29元/立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喀市发改规〔2022〕1号、莎发改收费〔2020〕2号、巴政发〔2019〕38号、麦政办规〔2023〕2号、岳发改〔2019〕372号、英发改字〔2023〕11号、塔政复〔2019〕47号、泽政复〔2021〕334号、伽政办发〔2022〕4号、勒政批复〔2021〕427号、《关于调整叶城县城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疏发改字〔2021〕371号、勒政批复〔2021〕427号、英发改字〔2024〕323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否 否 否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1、非居民污水处理1.2-2.50元/立方米; 2、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3-9元/立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是 否 否 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0.5-4元/月·人; 2、2-10元/月·户。(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喀市政发〔2003〕105号、莎发改收费〔2015〕03号、麦政函〔2018〕29号、英政办〔2007〕81号、疏政字〔2008〕45号、塔人发〔2002〕7号、岳发改〔2020〕433号、《关于调整叶城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勒政字〔2003〕19号、泽政复〔2023〕60号、塔政复〔2024〕7号、巴发改规〔2024〕1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否 否 否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0.59-5元/月·人;2、各类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0.15-1.1元/月·平方米; 3、商业摊位,固定摊位10-50元/月·摊位,流动摊位0.5-10元/天·摊位; 4、垃圾厂生活垃圾填埋费16元/吨; 5、建筑垃圾填埋费5-15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喀市政发〔2003〕105号、莎政发〔2002〕24号、麦政函〔2018〕29号、疏政字〔2008〕45号、塔人发〔2002〕7号、《关于调整叶城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岳发改〔2020〕433号、伽政办函〔2008〕85号、勒政字〔2003〕19号、泽政复〔2023〕60号、塔政复〔2024〕7号、巴发改规〔2024〕1号等 是 否 否 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1、各地(州)所在市、各地级市、各县级市市区及城区管辖区域收费标准为24元/月·户;2、全疆非扶贫开发重点县行政区域,喀什市、阿图什市、和田市市区及城区管辖区域收费标准为20元/月·户;3、国家级、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行政区域收费标准为15元/月·户。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可自愿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度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对于申请安装二个终端及以上的电视用户,新增加的终端,其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新发改收费〔2017〕1199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否 否 否 八、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新价农字〔1999〕18号、新发改医价〔2010〕836号、新发改医价〔2010〕1809号、新计价房〔2003〕334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粮食、自然资源部门 是 否 否 新发改服价〔2020〕578号 九、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新发改规〔2021〕22号 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部门 是 否 否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是 否 否 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新发改收费〔2017〕883号 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部门 是 否 否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新发改收费〔2017〕882号 是 否 否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新发改规〔2022〕11号 新发改规〔2025〕2号 是 否 否 十一、住房物业管理费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执行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0.34-2.5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新发改规〔2020〕8号、喀发改收费〔2021〕333号、喀市发改字〔2022〕353号、《关于调整伽师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的通知》(小红头)、莎车县发改委备案)小红头)、勒政办发〔2015〕4号、疏发改规〔2023〕1号、泽政复〔2021〕653号、岳发改〔2022〕90号、巴发改规〔2022〕1号、麦政办规〔2023〕3号、英发改字〔2024〕402号、勒发改规〔2025〕1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部门 否 否 否 十二、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1、对有固定床位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收费标准调整至1.96元/床·日,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对床位使用率较低或因专业特点产生医废较少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与处置企业协商确定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也可按医废收集量收费。2、对门诊部、诊所等无固定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经营面积分档定额收费。收费标准:40㎡及以下100元/月,40~100(含100)㎡200元/月,100~200(含200)㎡280元/月,200~400(含400)㎡350元/月,400㎡以上400元/月。中医、牙科等专科诊所按以上标准的80%执行。3、对产生医废量不稳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按收集处置量收费。收费标准为3.33元/公斤,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可由收费主体和对象双方协商确定。4、对村级卫生室不收费。村卫生室产生的医废交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交集中处置企业处置。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喀发改收费〔2024〕1号 价格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是 否 否 全地区适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无 无 是 否 否 十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收费(已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新发改收费〔2011〕1738号 价格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是 否 否 新发改收费〔2018〕585号
索引号 | 01037361X/2025-00554 | 公开信息来源 |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日期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公开形式 | ||
内容概述 |
喀什地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5年8月版)
来源: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8日
点击数: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