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司法局:
关于注销律师工作证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律师工作证注销的法定条件。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注销代新律师工作证。
自本机关作出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受理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批复文书,律师工作证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收回销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4月22日
| 索引号 | 01037361X/2026-00309 | 公开信息来源 | 喀什地区司法局 |
| 公开日期 | 2026-05-14 | 文号 | 新司律发〔2026〕(13)2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注销代新律师工作证。 | ||
喀什市司法局:
关于注销律师工作证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律师工作证注销的法定条件。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注销代新律师工作证。
自本机关作出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受理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批复文书,律师工作证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收回销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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