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利:
关于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注销张盛利律师执业证书。
自本机关作出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受理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批复文书,律师执业证书由制发单位收回销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5月15日
| 索引号 | 01037361X/2026-00334 | 公开信息来源 | 喀什地区司法局 |
| 公开日期 | 2026-05-25 | 文号 | 新司律发〔2026〕(13)4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经研究,同意注销张盛利律师执业证书。 | ||
张盛利:
关于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注销张盛利律师执业证书。
自本机关作出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受理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批复文书,律师执业证书由制发单位收回销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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