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6-00314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6-05-14 文号 新司律发〔2026〕(13)3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李璐等4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关于同意李璐等4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来源:喀什地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4日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李璐等4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李璐等4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李璐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段京京                  岳普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拜合提古·阿布都西库     喀什地区融媒体中心

4.王福利                  喀什地区融媒体中心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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