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世乐等2人:
关于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孙世乐等2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
姓名原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后律师执业机构
1.孙世乐 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喀什)律师事务所
2.吾拉依木·如孜 新疆刀郎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喀什)律师事务所
请于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