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昀嘉兰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新昀嘉兰(莎车)律师事务所注销执业许可证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律师事务所注销执业许可证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
准予注销新疆新昀嘉兰(莎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注销后,新疆新昀嘉兰(莎车)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财务账簿等物品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印章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收回销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