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公开喀什地区水利涉企优惠政策的公告

来源:喀什地区水利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12日 点击数:


根据相关要求,为增强企业的获得感、满意度和发展信心,现将喀什地区水利局梳理的涉企优惠政策进行公开。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5〕10号)

(联系电话:19190270019)

喀什地区水利局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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