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6-00012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华兴供热公司微信公众号
公开日期 2026-01-09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冬季取暖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关于加强喀什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通知》(喀市政发〔2008〕164号)文件精神,喀什华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面开展2025-2026年度集中供热区域城乡低保户、特困户取暖费减免受理工作。

关于喀什市低保户、特困户提交证明办理取暖费减免的通知

来源:喀什华兴供热公司微信公众号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09日 点击数: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冬季取暖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关于加强喀什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通知》(喀市政发〔2008〕164号)文件精神,喀什华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面开展2025-2026年度集中供热区域城乡低保户、特困户取暖费减免受理工作。

一、减免条件及标准

(一)居住商品房的低保户、特困人员:房屋建筑面积在65平方米及以下的,个人仅承担50%取暖费;超出65平方米的部分,按全额标准缴纳取暖费;

(二)享受房改福利房的改制或破产企业职工低保户: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下的,个人承担50%取暖费;超出80平方米的部分,按全额标准缴纳取暖费;

(三)居住廉租房的低保户、特困人员: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个人承担50%取暖费;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全额标准缴纳取暖费;

(四)居住经济适用房的低保户、特困人员: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及以下的,个人承担50%取暖费;超出70平方米的部分,按全额标准缴纳取暖费;

(五)城乡低保户若拥有两套及以上集中供热住房,仅对其中一套住房给予暖气费减免政策支持;

(六)居住出租房的低保户、特困人员家庭,不纳入本次减免范围,不予开具暖气费减免证明。

二、减免所需提供材料

城乡集中供热低保、特困人员家庭在申请开具暖气费减免证明时,需完整提交以下证件材料原件:

(一)低保证、特困供养证、户口本;

(二)房产证原件(无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效房产证明号)、廉租房租赁证原件、经济适用房购房协议原件;

(三)因拆迁置换住房的低保户、特困人员,需额外提供拆迁安置合同(或购房发票)。

凡已在“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完成资格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人员,请尽快前往辖区乡(镇)、街道民政办开具相关低保证明材料,并将证明材料及时递交至喀什华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取暖费减免手续。

本次减免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咨询服务热线:0998-5817666 0998-5817777

公司地址:喀什市色满路490号



喀什华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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