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5-00422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5-07-02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反不正当竞争及打击传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2025年工作要点如下:

喀什地区2025年公平竞争审查反不正当竞争及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要点

来源: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2日 点击数: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反不正当竞争及打击传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2025年工作要点如下:

一、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一)指导、督促各政策制定机关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应审尽审,实现审查全覆盖。推动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政府法治建设考核体系,强化制度刚性约束,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重点清理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政策文件,坚决废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规定。(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三)进一步规范审查流程和标准,提高审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加强对政策措施出台前的公平竞争审查把关,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实施。(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四)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提高政策制定机关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基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五)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监督,畅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渠道,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领域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及时核查公平竞争审查问题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调查处理。(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强化竞争政策宣传倡导

(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举办主题宣传活动、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政策解读等形式,广泛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平竞争政策的认知度和认同感。(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地委宣传部,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七)推进竞争政策“进机关、进党校、进企业”,将公平竞争政策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提高领导干部对公平竞争政策的认识和理解。深入企业开展竞争政策宣讲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合规制度,增强企业公平竞争意识和能力。(牵头单位:地委组织部、地区司法局、工信局、商务局,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八)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反不正当竞争及打击传销工作的宣传报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及时发布工作动态、政策文件和典型案例,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影响力。(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地委宣传部,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三、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九)制止不当干预行为。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不当干预。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加大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指定交易、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等违法行为,发现苗头性问题联合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处,推动规范。(牵头单位:地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十)加强产业政策和公平竞争政策协同。清理扶持特定产业或企业的功能性政策措施,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环节,嵌入政策措施制定程序,避免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措施。定期评估产业政策实施成效,及时清理废止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产业政策。对于适用例外规定的产业政策,明确政策措施生命周期,把对公平竞争的影响限制在必要、合理、适度的范围。(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十一)加强招投标领域治理、开展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持续清理招投标领域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严厉打击串标、围标等行为。(牵头单位: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财政局,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十二)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的政策措施,严禁突破国家规定的红线底线实施财政、税费、价格、土地、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严厉惩处违法通过税收优惠、财政奖补、土地优惠、过度配置资源、违规举债、限制企业自主经营等方式对本地和外地的经营主体、商品及服务实施差别化待遇的行为。(牵头单位:地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商务局、招商局,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十三)提升经营主体办事便利度。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严禁通过增设审批条件、暂停办理流程、故意拖延办理、违规开展检查等方式为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牵头单位:地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喀什分行,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十四)防范自然垄断行业竞争违法风险。认真落实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部署,规范特许经营活动,严厉查处自然垄断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持续关注自然垄断行业内企业并购、合营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加强普法宣导,严厉查处应当申报而不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责任单位:地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四、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

(十五)聚焦民生领域和新经济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网络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十六)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加强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对跨区域、跨部门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处,提高执法效能。(牵头单位:地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十七)加大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办力度,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加强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责任单位:地区市场监管局)

(十八)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培育一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配合单位:地区工信局、商务局)

五、持续打击传销违法活动

(十九)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测预警,及时发现传销线索。组织开展传销重点区域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聚集式传销和网络传销活动。(牵头单位:地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地委网信办、地区公安局)

(二十)强化部门协作和区域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区域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区域传销活动。(牵头单位:地区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十一)加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广泛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传销的危害和防范知识,提高群众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打击传销工作成果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地委宣传部、网信办、地区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十二)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传销活动的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防止传销活动反弹。(责任单位:地委政法委、地区公安局、地区市场监管局)

六、提升工作保障水平

(二十三)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反不正当竞争及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十四)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反不正当竞争及打击传销工作队伍建设,通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案例研讨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纪律约束,确保严格公正执法。(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十五)加大对公平竞争审查、反不正当竞争及打击传销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十六)推进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公平竞争审查和纪检监察衔接。及时分析研判影响公平竞争的问题、消除隐患,做到教育在前、预防在先。(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十七)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反不正当竞争及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各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估。(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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