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规范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受理和回应工作,强化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起草、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及回应等工作。
前款所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及具体政策措施。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投诉举报受理和回应工作遵循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回应及时。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统一受理、组织核查、处理及回应工作,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监局相关业务科室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核查工作,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配合市监局开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提供必要材料并落实整改要求。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五条 受理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就下列情形向市监局投诉举报:
• 政策措施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或履行程序不规范的;
• 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内容的,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情形;
• 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受理渠道
市监局通过以下渠道公开受理投诉举报,保障举报人便捷反映问题:
投诉举报热线:12315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998-2524981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998-2833315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98-6212236
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98-7842476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98-8519315
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98-6827828
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98-8243871
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98-5758887
伽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98-6721315
疏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98-3251315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98-3629315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98-7282500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98-3421315
(二)邮箱:lfk@ks.xjaic.gov.cn
(三)来信
➣邮寄地址:喀什市克孜都维路416号(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科室: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科
第七条 举报要求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以下信息:
• 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 被举报政策措施的名称、起草单位、发布时间及具体内容;
•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具体情形、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 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机关举报,或就依据该政策措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明。
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举报的,市监局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上述信息;举报人无法提供全部信息的,应当提供关键线索,便于后续核查。
第八条 受理审查
市监局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记录举报事项、举报人信息、签收日期等内容,并开展受理审查:
• 属于本制度第五条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明确的,予以受理并向举报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 材料不完整、不明确的,向举报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及期限(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无法核实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 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举报的;
• 对具体行政行为及所依据的政策措施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已受理的;
• 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提出。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核查组织
受理投诉举报后,市监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核查小组,由业务骨干、法律顾问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制定核查方案。核查工作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调研、座谈访谈、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
第十条 材料调取
核查过程中,市监局可要求被举报政策制定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 政策措施文本及起草说明;
• 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及佐证材料;
• 政策措施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核意见;
• 关于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说明;
• 其他必要的核查材料。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调取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核查期限
核查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市监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核查期间,政策制定机关主动修改或废止涉嫌违规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市监局,核查小组可根据情况终止核查或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核查结论
核查结束后,核查小组应当形成核查报告,明确以下结论:
• 政策措施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
• 政策措施未履行或不规范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
• 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内容的;
• 政策措施已失效或废止的。
对认定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明确违规具体情形及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处理方式
市监局根据核查结论,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 未发现违规的,出具《核查结论通知书》,说明核查情况及依据;
• 程序不规范的,制发《提醒敦促函》,要求政策制定机关补正审查程序,限期提交补正材料;
• 存在违规内容的,制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期限及验收标准,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市监局负责人批准,可对政策制定机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 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处理;
• 政策措施制定依据涉嫌违规的,逐级上报有处理权限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四章 回应机制
第十四条 回应时限
市监局应当在核查结论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回应:
• 对实名举报,应当出具书面(含电子形式)回应文件,明确告知核查结论及处理措施;
• 对匿名举报,可根据举报人意愿或案件影响,通过市监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回应核查结果(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十五条 分阶段回应
对核查周期较长、社会关注度高的投诉举报,实行分阶段回应:
•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核查启动情况及进度查询方式;
• 核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需政策制定机关配合整改的,及时告知举报人阶段性进展;
• 整改完成后,向举报人反馈整改验收结果。
第十六条 公众回应
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市监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发挥案例警示作用。公开内容包括政策措施名称、违规情形、整改措施及成效等,避免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 异议处理
实名举报人对核查结论或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回应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监局申请复核,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及补充证据材料。
市监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形成复核结论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保密规定
市监局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细节。因工作失职导致信息泄露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举报人明确要求保密的,应当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举报人自愿公开身份的,尊重其意愿。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政策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局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予以问责:
•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核查工作的;
• 提供虚假材料掩盖违规事实的;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 阻挠、干涉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
第二十条 能力建设
市监局定期组织投诉举报处理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和核查能力,培训对象包括市场监管干部、政策制定机关相关人员及法律顾问等。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保障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举报登记、核查流转、结果反馈、数据统计等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