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公安局机场分局喀什机场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朱**,女,45岁,汉族,****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户籍所在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现住址:香港九龙尖沙咀**********,工作单位:无,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8月11日20:51时许,乘坐CZ6860次航班(郑州至喀什)时,在飞机巡航过程中进入前门厕所内点燃木质火柴,被乘务员发现,构成扰乱航空器公共秩序 。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朱**的自我陈述材料、报案人和见证人移交的书面材料、现场取证照片、物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朱**行政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喀什分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