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公安局机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查明2025年8月24日14:47分许,阿**乘坐HU7893次航班,在航空器平飞过程中进入R2卫生间使用明火吸烟,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阿**的自我陈述材料、机组和见证人移交的书面材料、现场取证照片、物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阿**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喀什市公安局拘留所,2025年9月2日至9月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公安局机场分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