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6-00290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6-05-09 文号 喀地人社监罚字〔2026〕第004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地人社监罚字〔2026〕第004号)

来源: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9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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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劳动保障维权科2026年1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喀地人社监询字〔2026〕第02号,要求于2026年1月9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和未支付农民工工资台账。2026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喀地人社监令字〔2026〕第006号,要求你单位于2026年1月15日19:30前,按要求报送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和未支付农民工工资台账,你单位逾期仍未上报,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12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地址: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28号(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喀什市支行,账号:47630104000373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喀什市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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