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2-00267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教育局
公开日期 2022-05-26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生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喀什地区教育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6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7〕27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8〕25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的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以下简称自治区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资助标准和档次由学院学生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在规定的每生每年2200~44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如下:

一等(特别困难学生):4400元/年/人

二等(困难学生):3300元/年/人

三等(一般困难学生):2200元/年/人

第四条 自治区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自治区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和档次由学院学生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自治区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自治区助学金资助标准如下:

一等(特别困难学生):3000元/年/人

二等(困难学生):2000元/年/人

三等(一般困难学生):1000元/年/人

第五条 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思想与活动;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尊师重道,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每学年按时缴纳学杂费,无欠费现象;

(七)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八)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劳动任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九)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学院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自治区助学金资助名额和预算,按学院在校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及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具体名额分配,适当向农林水等特殊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自治区助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自治区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自治区助学金以各系部为单位,每学年组织一次评审工作,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自治区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实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申请表”。

(二)困难学生评定标准:

1、特别困难评定条件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提供住宿费或者生活费有很大困难,结合平时生活状况,且符合以下标准认定。 

(1)孤(父母双亡)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而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等无保障的学生;

(3)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父母一方已故);

(4)父母残疾无经济来源的,农村特困供养户;

(5)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领取低保金的困难家庭(低保家庭),以证件的复印件或相关部门的证明为准。

(6)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困难评定条件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提供住宿费或者生活费有较大困难,结合平时生活状况,且符合以下标准认定。

(1)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当地扶贫办提供的证明为准。

(2)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实现再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

(3)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且家庭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单亲因病负债的。

(4)家庭突发性变故或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家人及财产发生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5)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一般困难评定条件

符合:家庭可提供部分学宿费和生活费,结合平时生活状况,且符合以下标准认定;

(1)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 ,具有当地乡镇、街道一级开具的困难证明的;

(2)多子女上学,除学生本人外,有2人以上(含)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有限、难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费用;

(3)来自贫困或者偏远地区且无固定济收入者 ;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家中无劳动力,家庭人数较多,家中有孩子上学导致负债。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评为享受助学金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1)购买高档电脑、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和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的;

(2)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3)经常抽烟、酗酒或经常宴请同学的;

(4)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务的;

(5)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水平的;

(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7)违犯校纪校规,上一学期受校纪处分的;

(8)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9)学业成绩要求

①国家一等、二等助学金:上一学年内所有课程全部及格的;

②国家三等助学金:上一学年内所有课程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一门,且平均成绩不低于60分;

③自治区一等、二等助学金:上一学年内所有课程全部及格;

④自治区三等助学金:上一学年内所有课程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两门(含两门),且平均成绩不低于60分;

(三)由班主任任组长,4名同学代表组成各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对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负责审核认定候选学生信息,并提出受助档次意见,纸质和电子版材料上报系部资助工作评议小组。

(四)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对各班级候选名单进行初评,初评结束后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专业(班级)评议小组提交复议申请,专业(班级)评议小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申请复议,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资助中心的答复仍有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系部层面公示通过后,并填写本系部初审名单汇总表,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审核。

(六)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初审候选名单,报学院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评定,学院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定意见和资助档次。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公示的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每年10月31日前,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受助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不属于家庭经济困难,或出现生活铺张浪费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后期的助学金享受资格。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我院在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国家助学金、自治区助学金专款后,按学年评审分两学期发放暨“一评两发”制。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各项规定,对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与自治区助学金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悖时,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附件1: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2: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申请表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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