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通知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十四条,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2023年度地区本级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单位进行公告如下。
附件:
1.设立公告事项下载
2.变更公告事项下载
3.注销公告事项下载
喀什地区事业单位登记中心
2024年4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