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喀什地区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二十四)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喀什地区有23家排污单位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37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不完整,自行监测完成率仅为80.18%,未达到生态环境部提出的90%以上的考核要求。
二、整改时限
2024年11月
三、整改目标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制度。
四、整改措施
一是地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帮扶指导。督促各县(市)对辖区内未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及时开展现场帮扶指导,做到重点帮扶指导全覆盖,督促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制度。
二是定期调度。对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每周调度一次,对整改进度缓慢的县(市)分局进行通报、约谈。
三是强化执法。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是2024年11月,地区生态环境局完成验收并销号。
五、完成情况
针对督察反馈的“喀什地区自行监测完成率不达考核要求”的问题,已核查完成并对企业进行帮扶指导,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查处,各项整改措施均已完成,达到整改目标。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8日至12月31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电话:0998-2537052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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