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新政发〔2023〕58号)等有关规定,为确保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2026年9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了《关于禁止在疏附县牙勿渠首除险加固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批复》(新政函〔2026〕176号)。根据批复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疏附县牙勿渠首除险加固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张贴,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项目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疏附县牙勿渠首除险加固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喀什地区水利局
2026年9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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