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0日接到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自治区市监案督字〔2021〕5号)涉及辖区两条线索,其中一条内容为:“根据大众点评平台‘推荐菜’使用‘乌江鱼’字样,怀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南湖路(阳光商业街)4-110、210、301号商铺‘喀什市海之星海鲜餐厅’涉嫌违法”。对此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核查线索。
2021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喀什市海之星海鲜餐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注册登记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反映情况一致。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和登录该平台当事人店铺页面,均未发现任何与“乌江鱼”有关的产品及资料。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推送《新疆案件线索》,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网喀什市海之星海鲜超市页面‘推荐菜’使用‘乌江鱼’字样的菜品的信息及截图。当事人使用“乌江鱼”作为菜品名称做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将情况汇报上级,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予以立案并指定由吴昊、阿斯亚负责承办此案,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2019年10月16日喀什市海之星海鲜餐厅经营者张某与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冯心念)签订《美团·点评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合同》,并由冯某将喀什市海之星海鲜超市信息上传至“大众点评”(依据门头牌匾错误字号名称上传)。
2019年10月17日一楼大厅负责人王某代表喀什市海之星海鲜餐厅与新疆文传四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喀什地区美团点评服务商)《屏芯智能餐饮软硬件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并由“屏芯智能餐饮软件”通过商家收银系统(Saas数据),向“大众点评”推荐菜接入菜品信息向公众进行展示。截至目前,喀什市海之星海鲜餐厅在“大众点评”网推荐菜向公众展示241个菜品信息。
经美团总部技术部门协助调查反馈信息,证实当事人“大众点评”网推荐菜“乌江鱼”菜品系2020年9月28日通过商家收银系统以Saas数据方式上传接入。2021年4月21日,根据美团总部针对“长江禁捕”项目敏感词进行清理的要求,“大众点评”网完成了涉及“长江禁捕”相关内容的清除工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和“大众点评”网店铺页面进行检查,均未发现任何与“乌江鱼”有关的产品及资料。当事人通过不同方式均表示从未销售过“乌江鱼”及其制品。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主要措施第五条,当事人店通过收银系统,以Saas数据方式上传接入到“大众点评”网的推荐菜中,使用“乌江鱼”菜品名称向公众推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圆)。



